(内蒙古)关于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2/11/05 |
颁布日期: |
2012/11/05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2/11/05 |
颁布日期: |
2012/11/05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4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现将有关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内工发〔2012〕7号)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同级工会取得联系,形成联动机制,每季度共同核实当地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时督促企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同审查,并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和政策指导,依法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监督、指导、检查,加强合同的履约监督,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在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时,重点审查工资集体合同内容、程序和协商代表产生的合法性。对没有明确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在审查时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附:各盟市第三季度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目标完成情况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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