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6 颁布日期: 2010/09/16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6
颁布日期: 2010/09/16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环发〔2010〕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陕西省贯彻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改善和提高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巩固和扩大十一个省市区《共同应对区域环境问题高层会商框架协议》成果。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我省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二、防控重点   (四)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煤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关中地区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以外的水泥厂,在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环保部门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各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 按大气环境容量优化产业结构,布置工业项目,防止污染转移。在各设区市的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七)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10〕78号)精神,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推动火电行业企业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实施并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加大钢铁、石化、煤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锅炉脱硫工作。制定不同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率先削减关中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九)逐步探索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同步建设脱硝设施,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燃煤烟尘污染,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必须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城建、环保等部门加强监管,整治扬尘污染,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 城市拆迁工地须采取湿法作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监督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环保部门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关中地区的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2020年前要完成关中地区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各设区市城市餐饮服务业必须安装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果符合排放标准。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十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全省各级政府加快“气化陕西”工程,促进“绿色陕西”建设,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全省各级政府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   (十三)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全省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各级环保部门则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推行洁净煤技术,推广和使用洁净煤产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推广力度;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逐步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四)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加快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至2011年1月1日,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执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限制通行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全省各级政府加快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促进炼油设施科技升级,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并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十五)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十六)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全省各级政府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各级环保部门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5年年底前, 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工业园区均建成完整有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十八)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我省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县级以上城市,当地政府应当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环境质量保持方案,防止空气质量下降。   (十九)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要求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年底前,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当地政府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科技、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我省将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省级环保部门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三)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在十一个省市区《共同应对区域环境问题高层会商框架协议》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参加的跨省界、区域性联防联控年度性会议,增进了解和互信,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课题。   (二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五)完善考核制度。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每年向社会公布,对于未达到二级标准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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