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14 颁布日期: 2011/03/14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3/14
颁布日期: 2011/03/1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豫环文〔2011〕4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对照《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核查本辖区内的钢铁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二、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钢铁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通知》的时限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包括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等装备立即淘汰。   2、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于2011年底前淘汰。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粉状原燃料堆场应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设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2、对所有生产性粉尘通过设置集气除尘系统净化后排放,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排气筒高度应大于15米。   3、对所有高温废气应通过设置高效除尘系统净化后,由高烟囱排放。   4、对烧结机机头烟气、使用自产煤气、原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烟气应进行脱硫处理,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1.8千克以下,脱硫效率原则上不低于85%。   5、对物料输送、卸料点应进行封闭设计,并设置集气净化系统。   6、烧结机头、电炉、转炉、焦炉、大型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冷轧厂酸雾应采用碱液喷淋进行净化,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技术进行处理。   8、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烧结机和窑炉烟气烟(粉)尘≤50毫克每标立方米,其他物料破碎烟(粉)尘≤30毫克每标立方米;烧结机脱硫烟气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废水   1、各工序冷却用水应设置完善的净循环水系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各工序浊环水应设置完善的浊环水系统,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处理回用;各类企业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级别要求。   2、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3、焦化企业应在生产区和污水治理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处理。   4、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1、高炉渣、电炉渣、转炉渣及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   2、其他企业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在厂内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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