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4 |
颁布日期: |
2012/10/24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4 |
颁布日期: |
2012/10/24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榕安监综〔2012〕29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值班制度。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和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信息报告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事故信息和紧急情况,并跟踪做好续报工作。对较大以上事故和紧急情况要求在接报后快速上报或先电话报告,随后及时报告书面文字材料。
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过程中的沟通联系。为了防止出现因传真机故障等原因造成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情况,各县(市)区安监局将事故快报传真到市安监局的同时,要打电话向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报告。如果因为县(市)区安监局没有打电话向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报告造成延误事故救援及上报等问题,责任由相关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四、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责任落实。我市将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不到位造成延误事故救援或事故扩大等情况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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