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0/22 颁布日期: 2012/10/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0/22
颁布日期: 2012/10/22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现就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包括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国家明令禁止、本市禁止经营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不列入许可范围。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下列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审批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两级分工、市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其中,变更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重新申请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部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将逐步交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三、审查要求   市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上述分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见附件),统一运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审查书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   四、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市安全生产网)。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五、网上受理   市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设在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联系电话:54666232。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开始受理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退回,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经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由信息系统告知经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六、审批时限   经受理的经营许可证申请中,对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变更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人员在审批系统中将项目退回给企业整改后,行政审批系统计时自动暂停;审查人员对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的整改文件进行确认后计时恢复。   七、其它事项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并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失效。   (二)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二、基本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三)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除外),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三、申请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的经营企业除承诺书外,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应提交: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相应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交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8)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内的经营企业,可提交相关储存设施资质和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9)对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5.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五、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注明“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中的相应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不同内容。   正本载明:许可范围见副本。   仓储经营企业副本载明:仓间或储罐编号、危险化学品类项、该仓间或储罐最大储存量、可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其它经营方式的企业副本载明:汽油、煤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另副本注明:请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