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04 颁布日期: 2011/11/04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04
颁布日期: 2011/11/0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1〕2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十二五”我省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污水处理厂作为消化新增量、削减排放存量的有效途径,是“十二五”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的重中之重,也将成为关系水污染减排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为深入推进污水处理厂各项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力推进各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国务院下达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目标比例分别为9.9%和12.6%(其中生活源加工业源削减比例为10%和12.9%)。为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必须继续强化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需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50万吨/日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30%以上的重点乡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产业集聚区实现废水的集中收集、处理;进一步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能力,国家重点流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和污泥处置,再生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污泥全部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置。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要求,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按时间节点提出进度要求,并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建成投运。各地应按月向省环保厅上报列入“十二五”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将定期对建设进度迟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预警,对不能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地方将提请省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二、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10月份我厅组织了污染减排专项督导检查,督导中发现一些污水处理厂存在管网迟迟不配套、部分因子(氨氮、总氮、总磷等)排放超标、进水溢流口厂外单独设置且未安装闸门控制、进水在线监测设置点位不规范、中控系统无法正常调取数据、已建成设施因体制或费用问题不运行、电厂中水回用水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要组织辖区内各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建立健全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切实发挥减排效能。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继续做好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各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6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8〕17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进水浓度过高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统计掌握工业源废水排放量和间接排放浓度,核实各类废水处理比例,算清减排量;二是对运行不稳定,管理存在漏洞,不能满足减排核查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强化督导,使其尽快发挥减排效能;三是充分重视各污水处理企业减排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严格按照污染减排档案录入规范,建立健全包括配套管网建设、进出口流量和水质、运行时间、处理水量、生产用电量、污泥产生和处理量、药剂投加量、在线监测仪器的校验报告等在内的各类文字、图片档案,以满足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   根据环保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调度管理的要求,我厅正在制定污水处理厂全口径网上直报系统,拟于近期使用。各地应对照有关要求,全面调度掌握辖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相关减排数据,并对有关数据严格审核,按照污染减排“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制度要求,向省环保厅汇总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三、实施奖惩制度,严格目标管理   污水处理厂是“十二五”水污染物减排的关键措施,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减排目标责任分解至各污水处理企业,明确各项管理要求,服务和指导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推进各项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进度完成建设任务,不断增加减排能力;要按期测算污水处理厂各项减排数据,实时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   “十二五”期间,我厅将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情况列为各地减排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规范,废水、污泥违法偷排或超标排放,直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追缴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费,并对所在市县实施减排预警,同时将根据情况,暂停该地方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的核定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同时,我厅也将评比出运行管理规范、为污染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污水处理企业,对这些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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