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11—2015)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8 颁布日期: 2011/08/08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8
颁布日期: 2011/08/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青政办[2011]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11-2015)   前言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十二五”期间,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了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是“十二五”期间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安全生产现状及形势判断 第一节 “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成绩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团结一致、多措并举,深入推进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为目标的安全执法行动,不断深化以煤矿安全攻坚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加强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加强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持续开展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一大批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全省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阶段性目标。   一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2010年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652起,比2005年的1976起下降67%。   二是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2010年事故死亡670人,比2005年的868人下降24%。   三是较大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41起、148人,分别减少到2010年的19起、75人,分别下降了54%和49%。   四是工矿商贸事故明显下降。2010年工矿商贸事故62起,比2005年的70起下降11%。工矿商贸(含建筑施工、煤矿)、铁路、民航、电力、消防、特种设备、农机等重点领域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五是反映安全生产整体状况的4项主要相对指标明显下降。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5,比2005年下降69%;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4.17,比2005年下降2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53,比2005年下降7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9.45,比2005年下降48%。 专栏1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 标 名 称 2010规划值年 2010年实际值 完成情况 1 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4 0.50 √ 2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68 4.17 √ 3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 0.53 √ 4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2 9.45 √ 第二节 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道路交通、建筑业和矿山采掘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仍占很大比重,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4.3%,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1.66%,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专栏2.1 “十一五”期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事故总量 其     中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6261 3620 0 0 4 48 125 483 6132 3089 专栏2.2 “十一五”期间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合  计 6261 3620 工矿商贸 342 422 道路交通 3733 3051 消防火灾 2020 16 农业机械 54 57 铁路交通 112 74 专栏2.3 “十一五”期间各州(地、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合  计 342 422 西宁市 128 139 海东地区 74 90 海西州 101 116 海北州 21 53 海南州 4 7   二是安全监管力量比较薄弱。部分州(地、市)、县、乡三级政府无安全监管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和监管监察装备不足,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任务。   三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综合防治能力较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不强,作业场所环境较差,特别是部分中小型企业及矿山资源加工行业不按规定配备防尘毒设备设施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比较突出,职业病发病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危害比较严重。   四是安全生产支撑和保障能力不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化建设起步较晚,涉及面不宽;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较低,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推广滞后,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教育培训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待提高;应急救援装备不足,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应急预案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应急演练尚未实现制度化。   二、原因分析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除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等深层次因素影响外,还存在以下原因:   1.安全发展理念不够强。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容易忽视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未被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转化为企业及业主的自觉行动。   2.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够严。一些地方监管体制不完善,手段和方法不够科学,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了监管效果。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扎实、现场管理不严格、班组安全责任不落实,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3.企业安全工作基础不够牢。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技术装备水平低,设备老化程度严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与自我防护能力低,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安全基础弱化,隐患较多。   4.安全生产投入不够足。政府在安全生产公共设施、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公益性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投入以及企业在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还需进一步加大。 第三节 “十二五”时期形势判断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四个发展”的攻坚阶段,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迈进,努力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是我省确定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主要路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发展战略。“十二五”期间将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注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将进入以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时期。   二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公众对自身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是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和全省经济形势进一步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更趋旺盛;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断加大和东部产业向西部转移、高风险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盐化工、有色金属、油气化工、煤化工和装备制造、钢铁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攀升,产业链不断延伸,生产规模和就业队伍不断扩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多,加之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潜在的安全隐患不断凸显,安全风险将不断加大,对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全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将得到有力的促进。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发展理念和深入推进平安青海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是事故灾害的多样性、突发性、危害性和不可确定性,使事故预防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面临更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挑战与机遇同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既要看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危机感和使命感;又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给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树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解民忧、惠民生”的一件大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目标的同步实现,确保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满意度逐步提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减少职业危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青海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生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着力推进安全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坚持预防为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四、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安全发展能力。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科技体系更加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应急救援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防范,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继续降低,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专栏3 “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 综合指标 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4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专项指标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81以下。 金属非金属矿山: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以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严防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中毒等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1.5人以内。 消防(火灾):严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50%以上。 铁路交通: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指标以内。 农业机械:控制事故四项指标,预防群死群伤事故。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严密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及煤矿重特大事故   道路交通: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大中型客车、公共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安全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发展厢式货车。建立新(改、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设施设计评审与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验收制度,确保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继续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优先整治干线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并逐步延伸至农村公路。开展陡坡、急弯、临水、临崖、高架道桥、校区门口、桥涵等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完善道路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加强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道路交通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重新规划、设计和建设事故多发的公路收费站点。改善一线交警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警队监管设备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内容。   煤矿: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高产为集中度,淘汰落后产能,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煤矿都必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按要求建成并使用井下安全保障“六大系统”;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强化政府监管监察手段,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制度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快全省煤矿采煤方法和支护形式改革步伐,实现规范开采;坚持“科技兴安、科技兴矿”战略,努力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部建成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贯彻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 有效降低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总量   金属非金属矿山: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协调国土地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等政策,规范开采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安全状况;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全面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地下矿山要大力推广机械化铲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等技术。到2013年,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露天矿山要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机械铲装齐备、机械二次破碎、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等先进技术;尾矿库要大力推广安全监测、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和尾矿库综合利用等技术。   建筑施工:建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实施建筑防范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节点的安全监管,及时清除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建筑企业。   铁路交通:实施铁路沿线的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重点提升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青藏铁路公司负责加快实施铁路平交道口拆、并、改工程,彻底消除兰青线、宁大线、青藏线道口安全隐患。加强青海境内铁路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完善铁路周边地区的安全设施,保证线路侧沟、路堑坡顶、防护栅栏等设施完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消防: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四位一体”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组织领导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检查考评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活动,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和火灾防控体系;结合东部城市群、海西城乡一体化建设,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公共消防设施与市政设施的配套,把农(牧)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促使公共消防安全体系的完善;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的火灾隐患,积极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大对玉树灾区重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杜绝先天隐患,服务灾区重建。突出抓好群众安置点、帐篷板房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工地、建材集散地和宗教活动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宣传、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力度,确保玉树灾区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危险化学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化工园区一体化建设与管理。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化和布局。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规定,实行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制度,推进化工园区合理布局。2015年底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全部建立有效、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严格安全许可条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网络。   烟花爆竹:加大烟花爆竹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季节性或重大庆典及节日活动燃放烟花的事故预防工作。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继续实行烟花爆竹专业化经营,继续禁止烟花爆竹企业在青海境内组织生产加工。   特种设备:初步建立起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动态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控、分类监管、绩效评价等体系。实施锅炉、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   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深入开展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冶金煤气回收使用、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自动报警与安全联锁改造专项行动,重点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探头,实现连续监控监测,提高自动报警能力。推广使用安全联锁技术,提高自动化程度。全面开展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水电站的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   农业机械:实施拖拉机和农用挂车加装灯光信号装置、粘贴农机安全反光标识等安全技术新措施改造,改善提高拖拉机及机组的制动、夜间被动安全防护和灯光照明等性能。 第三节 健全队伍,落实责任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着力提高监管能力。 第四节 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预警   继续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通过普查、评估、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资料库,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发现、辨识、报告、控制、消除和备案制度,制定比较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在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试点,2013年底前,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企业四级监控网络,确保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促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节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在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利用现有地区、部门、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及物资储备库、应急装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基地等。 第六节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煤矿:认真执行《青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省内所有新、改、扩建的煤矿,建成后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目前所有生产煤矿2011年底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2011年底前,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等别以上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其中大型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中型企业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标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全部实行HSE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化工)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内树立安全标准化标杆企业。   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到2015年,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同时力争在全省其他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第七节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完成“金安工程”二期建设、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农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第八节 强化职业危害监管防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网络。强化对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和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业病筛查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能力得到提高,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作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例逐年下降,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第九节 加强安全科技示范和成果推广   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安全生产现场的科技需求为基础,以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为目标,以点带面,建立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同时,通过典型引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全面开展,切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一方面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依规查处使用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机械以及应急救援为重点,突出技术、工艺、装备、材料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及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中筛选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和处置切实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加以推广,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并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需要进行再创新。 第十节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为主体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   1.建立公正、公平、优胜劣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竞争机制,并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工作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针对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   2.积极引导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为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严厉打击中介活动中滋生的商业贿赂现象、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等,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合法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4.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第十一节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逐步完善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寺院”活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鼓励和支持编辑出版安全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产品。   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优势互补、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培训师资队伍素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认真分析领导干部安全素质需求,开展县(市)、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新一轮专题培训。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应急管理等,分专题重点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执法资格培训率和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率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 第四章 重点工程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工程   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建设专业化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建设强有力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努力推进监管监察方式创新,从防范性执法向服务性执法,从粗放型执法向精细化执法,从单独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到2013年,州(地、市)及监管任务重的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全部组建到位。同时,着力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办事机构的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设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选拔与培养机制,建立执法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现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分级分类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能力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训执法人员。   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省、市、县、镇(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需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保障型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和更新必要的交通工具、专业监督检查设备、现场执法和取证设备以及办公设备和信息化装备,全面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需要,力争到2015年,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100%、80%和70%,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第二节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和完善共建共享运行机制,推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支撑中心标准化建设。依托有一定资源的单位建设若干个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作为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统一管理,构建坚实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一、依托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建立省安全科技研究和执法检测中心。   二、依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建立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和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中心。   三、依托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立省危险品登记中心。   四、依托省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建立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中心。 第三节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能力、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应急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水平、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应急救援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救援队伍社会性服务补偿机制、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一是在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重大危险源分布较集中的西宁、海东、海西、海北等安全监管部门设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二是在海南、黄南、玉树、果洛等安全监管部门设专职应急管理人员。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二、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应急信息管理和辅助决策系统、图像监控和移动指挥系统、应急共享数据库、监测预警系统等。实现省、州(地、市)、重点县应急指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省级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政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各行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间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快速反应和准确、果断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三、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储备库建设   按照“精简高效、资源整合、专业对口、就近从快”的原则,根据区域划分、产业布局,依托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分别在海西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储备库、在海北建设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储备库、在西宁建设消防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储备库。   四、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以现有公安消防部队和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通过整合和重组,重点扶持和建设7-10支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为主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道路交通、水上搜救及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州(地、市)及重点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具有独立抢险救援能力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大型、特殊装备,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   争取国家投资,利用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具有教育、培训、演练、食宿等多功能一体化、涉及多个专业、具有特殊环境模拟的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基地,满足各级应急协调指挥人员及各类救援队员的培训与演练需要。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鉴定中心建设工程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鉴定中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所需的相关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并独立进行事故鉴定调查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行政处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依据,减轻相关部门职能负担,提高事故鉴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第五节 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工程   强化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生产安全事故“重灾区”,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于3年内完成。有条件的煤矿要采取矿井通风系统智能分析技术和矿用局部通风机智能调节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采用机械通风、采空区监测监控、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二、“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联锁控制系统改造升级。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全部完成。   四、三等别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第六节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金安工程”二期建设,构建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建立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实现民爆物品从生产到销售出库的动态流向监控。依托“金质工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测检验等数据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依托“金农工程”,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七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全省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逐步关闭高污染、高能耗、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冶炼厂、小水泥厂等。相关企业要实施砷化氢、四氯氢硅、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铅、汞、铬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环保部门要实施放射性职业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必须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第一节 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有关指标、重大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第二节 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投入、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修订《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责、联合执法、执法绩效评估与奖惩等制度。形成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主线、政府规章为支撑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妥善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加大行政救济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 第三节 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指标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加大较大、重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实行企业负责人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   逐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领域特点,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点加强州(地、市)、县两级政府安全责任落实。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执法监督、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效果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建立执法公告公示制度,推行安全许可和执法政务公开,促进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高效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完善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部门财政预算。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和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等方面。要进一步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省级财政在2010年的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州(地、市)、县财政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并逐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第六节 完善和推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建立与企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投入机制,逐步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覆盖范围,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控制,建立事故预防基金,逐年增加事故预防费用占工伤保险支出中的比重。探索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快推进矿山、化工、建筑、交通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先行试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群防群治、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与银行贷款、担保、保险等信用评级挂钩机制,实行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有偿还能力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建立完善事故伤亡赔付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违法违规和事故成本。 第七节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   继续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设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综合和现场技术支撑8个专业组,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法制建设和重大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隐患治理、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安全评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节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整改。完善与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九节 创建安全文化环境   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旅游等部门加大安全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区域性公益广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在社区、学校、工业集中区等人员聚集地定期举行展览、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作为企业章程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主动意识。 第十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   规划实施中期(2013年),对规划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与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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