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09/12/29 颁布日期: 2009/12/29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09/12/29
颁布日期: 2009/12/29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 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 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管理,自觉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是指我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诚信守法情况以及公众监督两方面环境保护行为信用情况进行的分级评判。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市、区县(自治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诚信守法情况和公众监督情况两项。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评价标准和具体分值为: (一)诚信守法情况 90分 1.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3.拒报、谎报、瞒报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4.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或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的,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5.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6.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环境保护专职机构或未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的,扣2分。 7.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扣10分。 8.未按规定将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副本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附页悬挂于排污口或监控点,并防止污损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9.拒绝、阻挠和拖延环保部门检查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0.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11.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排污费,被环保部门限期缴纳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滞纳金,被环保部门查处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12.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未落实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3.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但按规定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二)公众监督情况 10分 1.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且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评分时同一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以扣分最高一项计,不重复扣分。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第五条规定指标和标准进行评判计分,设A、B、C、D、E五级。 (一)A级:诚信企业 评价分值95分(含95分)以上,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评定先进、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推荐或考虑; 2.在企业上市审核、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享受优惠政策; 3.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能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及时纠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免于或减轻处罚。 (二)B级:守信企业 评价分值为80分—94分(含80分),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评定先进、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时,可以优先推荐或考虑; 2.在企业上市审核、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享受优惠政策; (三)C级:基本守信企业 评价分值为60分—80分(含60分),应当受到以下限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现场检查、指导频次,帮助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2.取消“重庆市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四)D级:警示企业 评价分值为40分—60分(含40分)。应当受到以下限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决定,加大现场检查、指导频次,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2.取消“重庆市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3.在评价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污染防治基金; 4.强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5.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计; (五)E级:失信企业 40分以下。 应当受到以下约束: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全部或部分停产治理,加大现场检查、指导频次,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2.取消“重庆市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所有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3.在评价后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污染防治基金; 4.强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5.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计;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实行金融机构信贷环保分类管理: (一)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其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和E级的企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采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价: (一)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前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年产值在5000万以上且具有独立排污口的二级法人,可申请单独申报和评价。 (三)公示:负责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企业申报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0日。 (四)核实:负责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和公众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初评。 (五)反馈意见:负责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实情况和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价企业。 (六)评价:负责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评价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A级和B级企业,必须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公布: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政府公共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企业取得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的,按规定降级、复核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并在市环境保护局政务网上即时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降级: 1.六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的处罚或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低1个等级。 2.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低1个等级。 3.被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低1个等级。 4.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低1个等级。 5.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为D级(警示企业)。 6.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未按规定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为D级(警示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为E级(失信企业)。 7.列入国家或市级挂牌督办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为E级(失信企业)。 8.列入环境监察后督察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评价级别降为E级(失信企业)。 (二)复核: 企业取得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环境保护明显改善,且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开展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理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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