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0/19 颁布日期: 2012/10/19
颁布机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0/19
颁布日期: 2012/10/19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 (2012年10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贯穿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强化环境执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与发展新道路,加快实现生产转型、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总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造传统的、发展新兴的、淘汰落后的,加快资源依赖型产业向节能环保型产业转变,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科学统筹地域特点和环境容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典型示范、滚动发展、整体推进。   3.统筹协调,持续改善。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变城乡面貌、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相结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力度,努力从治理“脏乱差”向建设“净靓美”转变。   4.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加强对水、土地、能源等资源管控,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加快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5.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政策引导与调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营造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天蓝气爽。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削减18%、12.7%和13.9%;2012年11个设区市、2012年所有县(市、区)建成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环境质量监测。   2.水净河畅。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9.8%和12.7%;主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超过6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小于20%;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90%以上达到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3.地绿山青。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到2015年完成造林126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1.%,森林蓄积量达到1.4亿立方米;50%的“三化”草原得到治理,草原植被覆盖率达到60%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00平方公里,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   4.环境安全。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15年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实现安全处置,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结构调整,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加速产业优化升级。坚持“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形成有利于节能环保的增长机制。积极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加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区)建设,大力推广节水、节肥、节药、节能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下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钢铁、机械、建材、食品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坚定有序地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发展新型建材、高效照明、节能汽车、环保材料和药剂等节能环保产业,拓展提高金融、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合理扩大规模,积极提高档次和水平。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推进循环发展,努力构建消耗低、污染少的现代生产消费体系。以钢铁、电力、石化、造纸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和应用,促进清洁生产;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矿山尾矿等综合利用技术,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促进废塑料、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金属等回收利用。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抓好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邯郸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等试点,滚动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绿色龙头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形成资源优化组合、产品互补互供、产业链条延伸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减少服务行业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消费,引导采用可再生、能降解的包装材料,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回收和利用;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创建活动。   3.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能耗、环保标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减排。严把节能评估审查关,控制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业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强力推进建筑节能,到2015年新上建筑物全部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率达38%。严把环评准入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战略环评,深入开展重点园区、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扎实推进工程减排,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聚集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完善管网配套设施,确保治污设施有效运行;对全省81条日产千吨以上的新型手法水泥生产线烟气脱硝实行限期治理,2014年全部建成烟气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对装机2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烟气脱硫旁路实施拆除,2012年底前拆除36%,2014年底前全部拆除,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   (二)深化综合整治,打造宜居环境   1.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积极调整城市功能、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快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实行城区用煤管制,控制燃煤总量,严格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加强工业烟尘粉尘、有机废气以及施工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规范城市周边矿业开发活动,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淘汰“黄标车”相关政策。建设林荫型、景观型、休闲型城镇森林体系,201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l%,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开展治脏、治乱、治噪、治堵行动,重点整治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河道水系、城乡结合部等部位,打造“净、绿、亮、美”生态城市。   2.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抓好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优化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沼气等新型能源,推动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统一利用。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3.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支持石家庄、承德、秦皇岛等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推动重点县(市)创建省环保模范城市。积极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加快建设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和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等生态示范城市。积极培育生态园林城市,2015年各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所有县级市和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推行城市阶梯式水价政策,推广应用民用节水器具,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打造一批风貌建筑、风貌街区和标志性景观。深入推进生态市、县、乡镇、村庄等生态细胞工程建设,鼓励设区城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城乡统筹、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精品。   (三)搞好流域治理,实现水复其清   1.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落实《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安全防护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和生态监察,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控,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水源保护区新上项目管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强城镇水质监督检测,加快供水设施改造升级,提高城镇供水质量,到2015年,完成水厂改造规模183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网改造1800公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5年底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严格限制在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   2.加强重点流域和输水沿线污染防治。龙港运东水系为重点,组织开展消灭流域重度污染攻坚战。制定重点流域或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推行取水量、水污染物排放量“双总量”控制。加强排污监测监管,从严控制新增入河排污口,达不到河流生态功能要求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取缔。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为重点,科学划分输水沿线保护区,严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确保水质安全。   3.深化重点海域湖淀环境治理。实施好河北省“十二五”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完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体系,严格审批和监管入海排污口,严格控制高强度开发和围填海活动,加快修复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设立河北省(北戴河)环境监测应急中心,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与应急。以白洋淀、衡水湖为重点,加强补水、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城市周边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对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聚集区)实行涉水项目限批。   4.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重新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在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自备井。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对矿山、造纸等耗水大户的节水改造。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提高水位、水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严防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矿产资源开发、石化行业生产等重点场所地下水污染,依法严厉打击通过渗坑渗井偷排偷放行。   (四)建设绿色生态系统,再造秀美山川   1.构建生态屏障。一是首都绿色经济圈生态屏障。在张家口、承德、保定、廊坊环首都14县(市、区),加快荒山荒地和平原绿化、环城景观林带、通道绿化、村屯绿化以及森林公园建设,到2015年完成造林410万亩。二是沿海防护林绿色生态屏障。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地区,以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曹妃甸生态工业区绿化为重点,建设以抵御海啸和风暴潮、维护近岸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加强滩涂和重要湿地保护,到2015年完成造林50万亩。三是坝上防风固沙绿色生态屏障。在张家口、承德坝上地区,实施国家及省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到2015年完成造林绿化90万亩;加快实施张承坝上地区低残次农用林网更新改造工程,增强生态屏障防护功能。四是太行山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的28个山区县(市、区)大力实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到2015年完成造林260万亩;继续抓好国家及省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五是燕山及冀西北山地水源涵养绿色生态屏障。在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的31个县(市、区)推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疏林灌丛补植、低质林改造,加快矿山植被恢复,到2015年完成造林400万亩。六是平原多效综合绿色生态屏障。在平原地区实施农田林网、城镇村屯绿化、通道绿化,到2015年完成造林50万亩,构建点线面结合,多林种、多层次的综合绿色生态屏障。   2.恢复草原生态。坚持突出重点、典型引路,组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飞播种草等草原生态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治理沙化、碱化、退化草原300万亩。进一步强化草原禁牧、休牧、人工种草、补播改良等措施,尽快恢复和提高天然草原功能。扩大高产优质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提高人工饲料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实现草畜平衡。建立草原火灾和鼠害、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草原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   3.建设绿色廊道。制定实施重点公路、铁路沿线生态建设规划,加快铁路、高速公路、省级以上交通干线及县道、重要乡道两侧绿化。到2015年,重要乡道两侧绿化、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0%,各地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区域基本实现绿道绿廊全面贯通。坚决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严禁乱搭乱建。深入开展“拆除烟囱、改善环境”活动,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烟囱一律拆除,对符合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烟囱,实施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拆除。强力推进和实施矿山复绿工程,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已设采矿权的除由责任人限期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外,还要采取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等政策性措施;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确保3年内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和恢复。   4.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分区、分类管理,明确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强化管护能力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规划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对受到严重威胁的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珍贵海洋生物资源及自然遗迹等实施抢救性保护,到2015年全省保护区面积力争达到80万公顷以上。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开展太行、燕山山脉、渤海沿岸等重点地区物种资源调查,加大对外来有害物种的监测和管控力度。   (五)强化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l.搞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加强监测监管,对重金属污染较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安全处置堆存铬渣,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坚决打击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加工利用。加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控力度,抓好土壤污染观状调查和监测,加强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工作。   2.加强辐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运输和存放,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3.严格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落实好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产生、转移和处置利用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搞好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禁止对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利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处置义务的单位,实施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   4.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各项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积极探索建立水环境保护流域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流域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重点工程   (一)“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新老“双三十”单位全部由省统一调度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每年一考核、两年一奖惩、五年算总账。年度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整改期间实行区域或企业建设项目限(禁)批;连续两年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分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实行区域和企业建设项目限(禁)批;连续3年或5年算总账时末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地免职,民营企业停产整顿。   (二)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工程。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排放量70%一80%的1000家企业作为监控重点,采取综合措施,深化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发布企业名单,公开污染物产生、排放等环境信息,强化减排降耗措施,提高环境绩效。普及在线自动监控,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加快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完善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和运行经费保障,确保正常有效运行。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对环境行为评定等级为“好”的企业,支持其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优先安排各类专项资金;对环境行为评定等级为“差”的企业,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暂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到2015年,千家重点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减少2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30%。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国家试点为契机,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幸福乡村计划和新民居建设,深入推进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农村“四清四化”和“五改”工作,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街道硬化、村庄绿化、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乡)运送、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逐步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态环境质量。到2013年底,建成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2000个以上;到2015年底,建成部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示范村100个以上、省级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5000个以上,50%的县(市)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北戴河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落实《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2-2014)》,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沿海防护林建设、海洋环境保障等工作,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协调联动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和陆海一体的环境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和监管运行机制。到2014年,北戴河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重点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基本恢复,近岸海域水质优于Ⅱ类海水水质标准,重点海域水质达到国家工类海水水质标准,环境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五)洨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制定和实施汶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污水治理、管网改造、生态恢复为重点,对洨河流域水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整治。加快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取消所有沿河污水直排口,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严禁直排汶河;加快五支渠入南泄洪渠汇流口至赵州桥河道清淤清污、滩地绿化项目建设。到2013年6月,洨河流域水污染状况明显改善,监测断面非汛期水质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5.0毫克/升,色度不超过50,生态环境初步恢复。到“十二五”末,洨河断面水环境功能明显改善,监测断面非汛期水质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2.0毫克/升,色度不超过30,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六)以省会为重点的城市气化工程。制定和实施气化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城区天然气配套设施,重点推进燃气管道县县通、居民生活气化、供热气化电化、公共交通气化、分布式供能示范等工程,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以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具备条件的全部改烧天然气。到2013年底,完成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分散燃煤锅炉拆除或置换清洁能源工作,主城区天然气利用量大幅增加,三环路内居民生活气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95%以上。对其他城市也要安排好气化规划和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改善生态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调度和协调等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细化措施,分解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支部(总支)、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责任,全力推进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省政府设立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并确保新增财力不断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各级政府要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重点生态治理工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   (四)强化环境执法。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白洋淀水污染防治、衡水湖水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及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对重污染行业和主要流域区域,制定并分阶段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提供用地、信贷,并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完不成环保目标和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对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执法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   (五)创新政策机制。完善绿色信贷评估机制,严格环保“一票否决”制,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和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抵押贷款相关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强化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保障措施,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考核标准,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与京津两市的合作,建立省、市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消费鼓励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对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型企业和项目,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六)依靠科技支撑。建立部门协调通报机制,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成套装备、配套设备研发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组建千批由骨干企业牵头、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产学研联盟,重点研究低温余热利用、建筑废弃物分选及资源化、膜法和热法海水淡化、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等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高度融合的生态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察、监测、应急、辐射、固废管理等标准化建设。   (七)扩大公众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选树先进典型,推广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促进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生态文明观,提升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环保行政审批、环保行政执法和企业环保等情况,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普及环保生态知识,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八)严格考核奖惩。省改善生态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善生态环境专项考核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细则,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 由省委、省政府给予物质奖励;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审批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记二等功;连续3年考核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3年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免、调整职务或降免职。年底前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工作任务分工表 任务内容 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 1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省住费模式。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2 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把节能评估审查关和环评准入关,重点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减排。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3 加快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控制燃煤总量,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建设林荫、景观型、休闲型城镇森林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4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和集镇,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推广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 省委农工部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5 推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生态示范城市,培育生态园林城市,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推进生态市、县、乡镇、村庄等生态细胞工程建设,鼓励设区城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政府 任务内容 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 6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加强重点流域和输水沿线污染防治,深化重点海域湖淀环境治理,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7 构建生态屏障,建设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防护林、坝上防风固沙、太行山保土蓄水、燕山及冀西北山地水源涵养、平原多效综合绿色生态屏障。 省林业厅 各设区市政府 8 恢复草原生态,组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飞播种草等草原生态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草原禁牧、人工种草、补播良种等措施,扩大高产优质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加快恢复草原生态。 省农业厅 承德、张家口市政府 9 制定实施重点公路、铁路沿线生态建设规划,加快铁路、高速公路、省级以上交通干线及县道、重要乡道两侧绿化。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10 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开展“拆除烟囱、改善环境”活动,整治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露天矿山。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11 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分区、分类管理,规划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强五种资源保护盒生物安全管理。 省环保厅 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12 搞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辐射环境监管,严格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强化环境应急处置。 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13 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强化调度、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省环保厅 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双三十”单位 14 着力推进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普及在线自动监控,实行环境信用评价。 省环保厅 省发张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 15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幸福乡村和新民居建设,开展农村“四清四化”和“五改”工作,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 省委农工部 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16 推进北戴河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沿海防护林建设、海洋环境保护、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秦皇岛市政府、唐山市政府 17 推进洨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加快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取消所有沿河污水直排口,加快河道清淤清污、滩地绿化项目建设。 石家庄市政府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18 推进以省会为重点的城市气化工程,制定和实施气化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城区天然气配套设施,重点推进燃气管道县县通、居民生活气化、供热气化电化、公共交通气化、分布式供能示范等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 各设区市政府 19 加大资金投入,设立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并确保新增财力不断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20 完善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提供用地、贷款,并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 省环保厅 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 21 创新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评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排污权交易,实行差别电价和谁家,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改革集体林权制度。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林业厅等部门 22 强化科技支撑,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 省科技厅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23 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力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组织部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24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察、监测、应急、辐射、固废管理等标准化建设。 省环保厅 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25 严格考核奖惩。制定改善生态环境专项考核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细则,每年组织考核,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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