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10/13 |
颁布日期: |
2012/10/1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10/13 |
颁布日期: |
2012/10/13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3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制定下发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可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30日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仍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行。
二、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我局将统一组织原有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延续工作,相关延续工作原则上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
三、根据卫生部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仪器设备要求,详见附件。本市原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延续及新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将根据该仪器设备要求进行。
四、取得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备案后可在本市从事相关服务工作。
五、本市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严格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在延续期间要积极进行设备配置和人员培养,为资质延续工作做好准备。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项目名称 仪器设备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诊断X射线机设备性能检测(不包括CT机、DSA、乳腺摄影)*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性能检测模体/工具
CR、DR性能检测*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性能检测模体
X射线CT机设备性能检测* 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
性能检测模体
头部剂量模体
体部剂量模体
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设备性能检测(DSA)* X射线剂量仪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DSA性能检测模体
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乳腺摄影机设备性能检测* 乳腺摄影剂量仪
数字式乳腺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乳腺X射线kVp测量仪
乳腺摄影性能检测模体
医用加速器设备性能检测*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
扫描水箱(甲级应具备三维扫描水箱)
中子计量仪
其它相关检测设备
γ刀与X刀设备性能检测* 放疗剂量仪
灵敏体积小于0.1cm3的电离室
专用模体
低感光度胶片
胶片扫描仪和专用分析软件
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性能检测* SPECT性能测试模体
PET性能测试模体
放射诊疗场所检测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 X、γ射线测量仪
环境级X、γ剂量率仪
中子剂量仪△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X、γ射线测量仪
环境级X、γ剂量率仪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空气取样装置△
低本底α、β测量仪△
个人剂量监测 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置
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退火装置或其他测读附属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元件(径迹片)
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
水浴锅及其他蚀刻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或者具有:
热释光剂量仪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退火装置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体外测量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α、β测量仪
γ能谱
低本底α能谱仪(可共享)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可共享)
样品灰化等处理装置
内照射监测必需的其他仪器
说明:
(1)项目名称后带*者为重点检测项目;
(2)申请上海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具备7项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两项检测项目为必备项);
(3)申请上海市放射卫生检测资质的,应至少具备2项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两项检测项目为必备项);
(4)原则上不接受技术服务机构单独申请上海市个人剂量监测资质;
(5)检测仪器后带△者为申请放射卫生检测资质的非必备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