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15 |
颁布日期: |
2012/08/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15 |
颁布日期: |
2012/08/15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11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了指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审查程序
(一)审查范围
按照《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且不适用简化审查程序和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
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申报的材料及审查的程序、时限等均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简化审查程序
(一)审查范围
列入《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实施简化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
1.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
(1)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可从市安全监管局网http://www.shsafety.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
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④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①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②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③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④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⑤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⑦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⑧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⑨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⑩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4)重新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申请审查:
①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变更建设地址的;
③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⑤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申报的材料及审查的程序、时限等均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
(一)备案范围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
(5)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文件(如涉及);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项目预算、决算及安全投入的证明材料;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13)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防爆区域图(如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分布图(如涉及)、冲淋洗眼器分布图(如涉及);
(14)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材料(如涉及);
(15)安全设施汇总表。
2.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申请,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证明;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备案证明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不予备案的情形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2)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4.重新申请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备案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位于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定的国家和上海市级工业园区和地块。
(二)实施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备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试生产方案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严格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要素》进行符合性检查并签字,作为许可支持文件留档保存。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要素》包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素》(见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素》(见附件2)两个部分,市安全监管局正在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素》,待完成后另行发布。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素(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素(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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