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0 |
颁布日期: |
2012/09/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0/20 |
颁布日期: |
2012/09/20 |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2〕12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现就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位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三、管理部门
上海化工区内和属于市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的存取申请,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其他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的存取申请,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取操作流程说明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取操作流程说明
一、风险抵押金存取
(一)缴存
1.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安全责任险缴存申请书》和相关申请资料,市重点监管单位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安全责任险缴存申请书》和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经审计的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的简要说明。
2.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出具《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附上海银行开户资料袋)。
3.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按照通知书说明向上海银行提交资料开户,并存入核定金额。
(二)支取或返还
所有使用范围内的抵押金支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调整、从事行业领域变化、关闭或者转投安全责任险等情况下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均需根据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通知书办理。
1.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使用申请书》或者《风险抵押金调整/销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风险抵押金支取/返还通知书》。
3.生产经营单位持《风险抵押金支取/返还通知书》向上海银行申请办理将支取/返还金额从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至基本存款账户,上海银行按照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风险抵押金支取/返还回执》。
(三)补存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规模调整、从事行业领域变化或动用风险抵押金后补存,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调整的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数额,生产经营单位按调整后的差额向上海银行补存。
1.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抵押金调整/销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
3.生产经营单位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的补交金额向该单位在上海银行的账户中存入风险抵押金(参照缴存风险抵押金流程)
(四)利息
风险抵押金存款的存期与计结息规则参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活期存款按日计息。
二、信息获取
《风险抵押金/安全责任险缴纳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可于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栏目“表格下载”专栏中下载。
三、联系方式
上海银行网点: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楼;联系人:曲希佳,电话:63321762,吴怡华,电话:63321671。
四、基本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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