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2 |
颁布日期: |
2012/08/02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2 |
颁布日期: |
2012/08/0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90号 2012年8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全区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但是,当前全区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方面用地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供地率偏低,2012年1月-5月全区供地率为29.9%;一方面许多地区土地利用规划空间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却还严重存在着粗放利用圈占土地圈而不用和大量闲置土地现象;一方面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挖潜开源、扩大土地利用空间的政策,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却对这些政策研究得不深、用得不活,没有把注意力放在挖潜创新上,而是盲目、无序地通过违规用地推动建设项目。对于这些问题,各地区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正确处理保发展与保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起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我区实际的土地利用长效机制。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问题,确保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土与资源是发展之本,节约与集约是可持续发展之基,发展是硬道理,节约是大战略,把节约优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刚性需求与刚性约束的必然。我区水支撑环境及优质生存发展基础保障空间的有限性,工业化、城镇化和产业化用地刚性需求的长期性以及历史遗留粗放式利用土地资源的传统性,对可持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与压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义重大,任务持久而艰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念,真正把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土地“批、供、用、补、查”各个环节,融入土地管理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之中,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走符合自治区区情,有利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道路。
二、着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管控调节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和法定职责。科学编制规划,要着力体现其整体性、长期性、战略性和控制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内容,逐步实现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无缝对接,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要抓住规划调整评估修改的契机,缜密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求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合理安排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滚动实施,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要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评价论证,减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实行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牧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严禁脱离实际制定规划和粗放利用土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性和管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评估和成果公布等制度,降低规划修改频率,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权威。
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农用地数量。实行差别化的计划调节,引入奖惩机制,对在每年8月底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率达不到80%的盟市,原则上不另行追加用地计划指标;11月底前尚未使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酌情统一调整安排使用。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牧民住房、环保、医疗卫生及现代服务业等民生工程用地,重点保证自治区“双百亿工程”和沿黄沿线重点产业用地,合理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调整利用及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
三、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积极探索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严格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本地区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扩大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盟市、旗县(市、区)的国土资源、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量、贷款额、资金收支等信息交换共享,集中力量办大事,平衡土地供求关系,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监测与监管制度
借助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充分利用自治区土地利用监测系统、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提取相关数据,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土地征收、审批、供应土地使用等情况,逐步实现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2号)精神,多措并举,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加强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将批后征地率和征后供地率作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地区在用地指标分配上享受倾斜,反之相应减少用地指标。凡前2年及当年供地率分别不足90%、80%和50%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必要时暂停下达该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依托基层国土所的基础平台,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对建设项目竣工、土地用途变化、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进行实地检查,强化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平台的对比分析功能,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完善动态监测与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分析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应对办法。
五、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认真组织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工作,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深入开展增减挂钩、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采矿用地临时使用等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推广鄂尔多斯市采矿用地临时使用经验,严格落实复垦责任,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服务,鼓励土地使用者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开发”。加快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新一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更新评价工作,依据评价验收成果,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在申请扩区升级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足用好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政策,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凡国家级开发区和自治区沿黄沿线重点产业园区亩均投资强度分别达不到200万元和150万元、自治区级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8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农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并结合地区实际细化量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法律作用,在土地供后监管中将履行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考核办法、评选办法等要求开展工作,争当走在前、做表率的模范。同时,要结合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下达我区的“十二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5%的目标。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制订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建立评估制度,分解完成目标任务,并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估,系统分析土地粗放利用、投入产出低的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法,确保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出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办法,积极盘活用地指标,缓减土地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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