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3/28 |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 颁布日期: | 2012/03/28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豫环文〔2012〕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我省重点流域水质考核要求,结合《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态补偿考核因子增加总磷,变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二、采用阶梯式补偿标准,按照水质浓度范围,制定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即第五条变更为:“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小于等于3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35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30毫克/升且小于等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45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5500元/吨。氨氮目标值小于等于1.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8000元/吨;氨氮目标值等于2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0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2毫克/升且小于等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4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20000元/吨。总磷执行标准为5万元/吨。”
  三、生态补偿金全部用于同流域内上下游生态补偿。即第十条变更为:生态补偿金全部用于同流域内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市的奖励等。
  四、对改善水质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三)第3项变更为“考核断面水质当年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奖励200万元”。
  五、补充通知于2012年1月1日起与《办法》一并执行。《办法》中与本通知不符合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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