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9/07 | 颁布日期: | 2012/09/07 |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2/09/07 | 
              
              	| 颁布日期: | 2012/09/07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2]1211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目前,我市部分建筑工地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能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区(县级市)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筑工地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的产品质量,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使用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钢管所用扣件等产品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执函〔2012〕271号)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场劳动防护用品的查验工作,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实物是否存在破损,是否附有永久标识;
  2、查看购买发票、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等;
  3、查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产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制度,并建立台账。
  三、对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款,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于安全防护用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工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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