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林天函〔2012〕494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 2012年8月30日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严格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精减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并签定相关协议,可采取联合管护、专业管护、委托管护等形式,具体按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2〕5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管护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省林业厅规定(附后)。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自查工作实行自下而上的方式,核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查、核查。检查、核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谁检(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一)县(局)级自查。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要每年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并逐级上报自查结果; (二)市(州、林管局)级复查。在县(局)级自查的基础上,天保工程市(州)林业局、白龙江林管局要每年组织对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林业厅。 (三)省级核查。在县市级自查、复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对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作为对市(州、林管局)和工程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国家抽查。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我省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及时整改森林管护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