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区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增强,连续12 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区的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工作组织、机制不健全;消防装备整体落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增长缓慢;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较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消防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 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 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后,要在7 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市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要在2012 年底前,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健全制度程序,严格举报投诉的受理,落实奖励经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或单位,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依法清理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五)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开展分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严格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使用;加强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抽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厉查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行为;加强对建筑外墙改造的监管,严禁使用易燃保温装饰材料;加强对安全网、外脚手架防火性能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临时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七)严格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共同协商,书面约定各方的建筑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应当自订立协议之日起30 日内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消防设施实施管理。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多产权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实整改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创新消防安全管理
(八)加强地方消防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做好关于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南宁市要结合实际,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九)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针对当前乡镇、街道及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失控漏管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市、县(区)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细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辖区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力争到2014 年底,全区所有的乡镇、街道、社区基本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9 号)要求,向社会全面推广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力争在2012 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和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基本达标。全面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等“四个水平”明显提高。
(十一)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及服务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二)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规范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三)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共用各方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未能整改消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该建筑各业主解决。
四、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四)加强城市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要加快自治区和地级城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处置模拟训练设施,提高消防部队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水平。要加强自治区和地级城市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全面推进装备达标建设,实现装备更新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2013 年,各市城区执勤中队、县级市执勤中队装备配备要达标;2015 年,所有执勤中队装备数量、质量要达标。各市要在2012 年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工作,各市城区和县级市要在2013 年完成,其余县(区)2015 年底前完成。南宁市要在2014 年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其余地级市、城区和县级市要在2015 年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
(十五)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2 年底前全面扩容与延伸基础通信网络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相关的联动单位。2013 年底前各市及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完成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建成应急通信指挥中心。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并将当地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至少达到30 人,公安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招聘合同制消防员补充。要强化消防特勤专业队伍建设,结合辖区主要灾害特点,逐步组建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地震搜救、航空救援等专业队伍。2012 年底,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建直属特勤大队,各市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和县(市)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配齐器材装备。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公安消防现役队伍建设,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和保消合一消防队,并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政府合同制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吸收优秀的合同制消防员进入事业编制。对因公伤亡的政府合同制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至2015 年底,全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总体发展目标要达到20 万人。
(十七)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立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的办法,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于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矿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核事故抢险救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必须优先保障。社会各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以及消防安全培训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五、进一步提高公民消防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无偿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校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 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 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
(十九)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生产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推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六、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内容范围。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一)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国家法规将消防审批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 级景区。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查处。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列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开展1 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 次全面检测、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十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各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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