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1/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1/01
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上海市消防局)   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消防监督管理,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和《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两个要求”)。上海市消防局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上述两要求不一致的,以“两个要求”为准。   一 总则   1.1为了规范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钢瓶”)单位用户的消防行为,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单位使用钢瓶的储存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及其管道(以下简称“瓶库”和“管道”)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于单瓶供应系统的钢瓶总质量小于60kg的用户、钢瓶总质量大于2000kg(不含本数)的用户和钢瓶质量大于50kg(不含本数)的用户。   1.3钢瓶使用单位设置瓶库和管道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二 一般规定   2.1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地下空间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2瓶库不得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2.3使用和备用15kg级钢瓶5瓶以上或50kg级2瓶以上的应设置瓶库。   2.4餐饮场所等使用和备用2kg级钢瓶30瓶以上、5kg级钢瓶12瓶以上的用户应设置瓶库。   2.5备用钢瓶应集中存放到备用瓶库。   三 瓶库平面布置   3.1瓶库应选址在单位边缘并尽量设在本单位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并选择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3.2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   3.3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总质量小于500kg的瓶库可与裙房贴邻建造,超过500kg,不超过1500kg的瓶库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瓶库内钢瓶总质量不宜超过1500kg。   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3.4   ┌──────────┬──────────────┬────────┬──────┐   │  \    瓶库内钢 │<500kg           │500kg~<1000k │1000kg~2000│   │   \   瓶总质量│              │g        │kg     │   │项目  \      │              │        │      │   │     \     │              │        │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库内  │25       │30     │   ├──────────┼──────────────┼────────┼──────┤   │民用建筑      │              │8        │10     │   ├──────────┼──────────────┼────────┼──────┤   │重要公共建筑    │              │15       │20     │   ├──────────┼──────────────┼────────┼──────┤   │道路        │              │5        │5      │   └──────────┴──────────────┴────────┴──────┘   四 瓶库建筑结构   4.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4.2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贴邻用气建筑建造的瓶库应靠建筑外墙设置,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4.3门、窗向外开启并应有防止碰擦出火星的措施,库门确实无法向外开启而向内开启的,应采用双门斗密封措施,但通风窗应向外开启。   4.4地面采用不发火花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的规定。   4.5通风良好,通风窗不少于两个,通风□总面积不应小于300mm2/m3,通风□下沿距室内地坪宜为0.2m以下。   4.6防爆泄压面积不少于瓶库体积的0.22m2/m3,泄爆面应避开公众聚集场所和主要道路。   4.7屋顶采用不超过120kg/m2的轻质非燃材料。   4.8瓶库高度不得低于2.2m。   4.9钢瓶总质量大于500kg的瓶库周围应用实体墙围栏。   五 管道及附件   5.1瓶组供应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镀锌钢管等金属材料,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管道系统上的连接软管(包括金属软管的衬里材料)应采用丁腈橡胶等耐油材质,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4倍。   5.2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或管沟时,应敷设在套管中,并考虑沉降等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5.3室内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重要设备用房等地方。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5.4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或吊顶夹层等隐蔽空间内,不得穿越人员密集场所、无关房间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等重要场所。   5.5民用燃烧器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5m,并不应有接口:工业生产用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宜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并应连接牢固,软管不得穿越墙、窗和门。   5.6用户使用的减压设备应为液化石油气专用减压阀,不得使用氧气、乙炔气、氨气等可调式减压阀。   5.7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的总金属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高层民用建筑内采用管道供应液化石油气时,在总进气管道和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六 安全设施   6.1在保证消防水源的前提下,使用瓶组供气系统和50kg级上的单瓶供气的瓶库应设置喷水冷却装置,储量较小的可使用简易喷水冷却装置,安装喷头的管道管径不宜小于25mm,供水压力不宜低于O.1Mpa,并应在瓶库外合适位置的进水管道上设置控制阀。   6.2瓶库属严重危险级场所,按规定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以上干粉型或其他相应的灭火器材。   6.3瓶组供气系统的50kg级钢瓶瓶阀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分隔。   6.4使用或备用钢瓶总质量大于150kg的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5瓶库内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6.6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7的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7输气管道应每隔80-100m进行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8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七 安全管理   7.1瓶库应控制室温,一般不应高于45℃,超过45℃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瓶库内禁止采用明火采暖和烘烤钢瓶。   7.2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7.3钢瓶使用单位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7.4钢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减压阀、软管应每日检査,管道和安全设施等附件应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安全和临警能用。   八 附则   8.1钢瓶总质量(包括使用钢瓶和备用钢瓶)按实瓶个数与单瓶液化石油气质量的乘积总和计算。   8.215kg级钢瓶的容积为35.5L,50kg级钢瓶的容积为118L,1m3液化石油气的质量约为500kg。   8.3公安消防机构应按表8.4规定的范围依法实施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库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消防审核范围   表8.4   ┌──────────────┬───────────┬────────────────┐   │  \      公安消防机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瓶库建审、验收审核手续   │   │    \    审核情况  │(瓶)        │(瓶)             │   │液化石油 \        │           │                │   │气钢瓶类型  \       │           │                │   ├──────────────┼───────────┼────────────────┤   │2kg             │≤30         │>30              │   ├──────────────┼───────────┼────────────────┤   │5kg             │≤12         │>12              │   ├──────────────┼───────────┼────────────────┤   │15kg            │≤4          │>4               │   ├──────────────┼───────────┼────────────────┤   │50kg            │≤1          │>1               │   └──────────────┴───────────┴────────────────┘   备注:当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同时使用多种类型钢瓶时,应按各种类型的钢瓶质里叠加的总和计算。当钢瓶总质量小于60kg时,不需办理审核手续;当钢瓶总质量大于60kg时,应办理瓶库建审、验收审核手续。   8.4以上要求中提到的数量除特别指出的以外均含本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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