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9/14
颁布日期: 2012/09/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 (桂建科〔2012〕6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桂建科〔2011〕45号)要求,鉴于部分地区在绿色建筑评价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评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定、备案。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项目,须将加盖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章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备案表》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申请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 T567-2009),提供《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3份,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附件材料中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附件可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站http://www.gxjskjzx.net/“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四、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随时受理项目申报资料。   五、联系人: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 韦爱萍;电话:0771-2264212(兼传真);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407室;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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