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环保厅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9 颁布日期: 2012/06/19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9
颁布日期: 2012/06/19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环规发〔2012〕2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升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强化财务管理职能,切实实行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制度要求,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环保厅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甘肃省环保厅财政资金内部拨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 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3. 省环保厅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4. 省环保厅财政资金内部拨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经费和项目验收的管理,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环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主要对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申报程序、项目验收管理做进一步规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优化配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是指以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于环保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环保工程无关的支出。实施方案中应重点明确绩效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时限、阶段目标、保障措施、投资测算、资金筹集等主要内容,明确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向。绩效目标应量化,可考核、可评估。   第七条 市(州)应加强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指导,加强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方案论证。   第八条 国家安排支持的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建设方案规定内容和省环保厅实施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建设内容及时提供配套资金,市(州)环保局要敦促项目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条 除中央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外,支持建设内容实施中所需的资金完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市、州环保局应敦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地方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成后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持续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严格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环保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归还原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面向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方向、重点、补助范围、补助意向,审核汇总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规划财务处根据厅长办公会的审议决定,向机关各处室征集项目具体内容,整理汇总。同时,面向各市(州)环保局征集重点补助的项目名称,结合各处室提供的项目明细,分类汇总后,送交相关职能处室审核。   第十五条 职能处室审核通过的项目交规划财务处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将结果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同时,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所确定的项目,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正式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职能处室负责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协调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检查,并开展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市(州)环保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加强与省环保厅的汇报和沟通。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试运行一个月,需向所在地市(州)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州)环保局转报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   (一)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经费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项目、100万元-150万元(含100万元)为重点项目、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项目。重大和重点项目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重大和重点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二)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由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主要职责:   (一)职能处室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主持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   (二)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三)市(州)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验收材料;提出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理项目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项目通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2、完成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5、试运行期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   6、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7、经审计,环境保护专项资佥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不到85%;   2、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不完备;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5、超过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   6、验收资料中反映的信息、数据不真实;   7、存在经费截留、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8、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科学设计绩效指标,按照规范评价标准、原则和方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的范围。凡是中央和省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追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和功能情况。根据环保行业相关标准分析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完成进度和及时性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主要指标为:项目完成任务量、项目完成质量、项目成本控制等。   (二)资金保障情况。分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进度、资金支出规模、结构及影响力情况等。主要指标为: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配套率、专项资金使用程度、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等。   (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及效率,反映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主要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总量控制情况、循环利用情况等。   (四)实施管理情况。分析项目的发展规划、项目筛选、监督检查、财务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为:发展规划评价指数、项目立项评价指数、项目筛选评价指数、项目计划进度完成率、财务合规评价指数等。   第七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达到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目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实行重点评价。重点评价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使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九条 项目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   (一)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环保厅是绩效评价管理的综合部门,职责是:   (一)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过关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与指导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评价报告;   (三)组织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绩效报告的再评价;   (四)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根据绩效评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措施和问责建议;   (五)向厅长办公会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州)环保局是绩效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编制绩效评价建议、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报省环保厅;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项目单位编制绩效评价建议、报告,并负责审核和汇总;   (三)组织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组织辖区内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的执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项目绩效管理等情况;   (六)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省环保厅整改意见改进本地区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协助省环保厅开展绩效监督和再评价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一定时期内环保专项资金支出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结论、发展趋势分析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报告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五条 评价报告附录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人员名单。 第六章 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根据项目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市(州)环保部门、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环保专项资金和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州)环保局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控制项目预算和进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省环保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 (三级指标) 三级 指标 分值 三级 指标 得分 证明 材料 业务指标总分100:权重60% 立项情况 15 项目是否和本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一致 5 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可量化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的设定是否合理(预期社会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目标、环境效益目标等) 5 项目是否有可行性论证,建设方案是否合理 5 项目组织管理 15 项目单位是否有年度实施计划 3 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组织结构是否合理,责任是否落实到机构和专人 3 项目合同管理是否规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招标和监理 3 项目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实施是否按计划进行 3 是否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 3 项目完成情况 35 项目工作量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圆满完成□较好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10 项目完成质量着评定: □优□良□中□差 5 项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10 项目调整合理性(工作量、投资额、执行主体、工作内容、时间进度) 10 实施效果 35 与预期绩效指标的对比: □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 10 实际达到效果: □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节能降耗□循环利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人群健康 25 业务指标总分100:权重40% 项 目预算编制情况 20 项目预算是否按立项要求编制做到完整合理 5 项目预算是否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支出方向编制详细支出项目 5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有充分准确的依据 5 预算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5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0 资金支出内容是否与预算内容一致 5 项目资金调整的合理性 10 专项资金支付进度是否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7 配套资金是否按项目资金计划投入使用 8 财务管理状况 会计核算情况 30 项目实施单位整体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 5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 项目资金支出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有业务部门的采购计划和资金申请单 5 项目资金支出是否按有关合同执行,合同标的金额是否与项目金额一致 5 项目资金支出是否经领导审批 5 项目完成后是否办理结算手续或结算审计,涉及固定资产的是否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 5 20 项目实施单位整体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5 收到专项资金后是否按规定单独设账核算,专款专用 5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 5 项目资金的支出是否全部取得合规的凭证 5 总分 100   附件3:   省环保厅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各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单位预算为履行工作职能或根据事业发展和任务编制的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计划。由财政拨款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单位其他资金收支计划组成。   第四条 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拨款和单位其他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使用,确保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厅规划财务处是管理环保厅部门预算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环保厅预算管理办法;汇总环保厅预算和决算草案;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单位预算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厅主管部门报告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财政预算收入是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预算内财政收入中安排核算的资金。   专项资金收入是省财政厅或厅规划财务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核拨的专项用于业务开展的资金。   其他资金收入是单位除财政预算收入、专项资金收入之外的全部资金收入,包括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行政事业支出,是指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建设范围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收支的预算编制根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部署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具体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包括编制预算的原则、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程序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收支的预算编制:   (一)厅内部经费由各单位年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提出资金需求预算(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资金需要量等),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总额汇总整理,提出拟安排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二)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由规划财务处面向厅有关处室征集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方向、重点、补助范围、补助意向、具体内容、补助额度等,整理汇总提出拟安排预算,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资金收支的预算编制,由各单位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具体编报。 第五章 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并及时向厅规划财务处报送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如在执行过程中确需有较大需要调整的,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报提厅规划财务处。属于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由规划财务处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属于省厅下达的预算,由规划财务处审核提出建议,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批复。单位其他资金收支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资金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检查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省环保厅财政资金内部拨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实行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内部拨付程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现行财政会计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环保厅工作职责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立,用款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内部拨付管理,实行厅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规划财务处的职责是:组织、领导、监督系统财政资金的指标管理、拨付计划审核和会计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是:在统一开设和管理财政资金帐户的基础上,根据部门预算填报单位用款计划,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单位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职)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对下达到规划财务处的预算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其他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报规划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加强资金账户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现行银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资金帐户的管理,不得随意开设、变更账户。对变更资金银行账户等重大事宜的,需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长审签后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厅长审定同意后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管理,按计划填报分月用款计划,对于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规划财务处及时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九条 纳入到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办法为:   (一)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填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   (二)预算资金安排的各单位专项支出,由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条 纳入到规划财务处的专项资金拨付办法为:   (一)厅办公室、各单位年初结合当年工作任务,提出资金需求,规划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工作重点,汇总整理,提出拟安排建议,报分管厅领导批复后报厅长办公会,确定当年资金安排计划。   (二)对确定安排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规划财务处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字,规划财务处按照工作进度将款项拨付至单位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行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会计事项严格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得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拨款经办人需写明情况,交单位负责人核签后才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帐制度。对帐工作每季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报表要做到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报告期内若有异常的资金变动,须附详细说明送领导签字后报规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有效。   第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预算资金审核、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管理的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处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预算资金的支出、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交由监察室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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