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4 |
颁布日期: |
2012/06/1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2〕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立省,环境优先,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投入和工作力度,在经济总量翻番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总体良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由于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粗放型增长特征明显,污染防治水平不高,节能减排压力增大,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日趋明显,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落实“四个同步”推动科学发展。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强化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将环境容量、自然禀赋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以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发展,以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以环境成本优化增长方式,推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创新环保工作思路,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解决一批制约科学发展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进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步提高、产业竞争力与生态竞争力同步提升、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同步加快。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污染减排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务必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污染减排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实行联网联控。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3%,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新建燃煤机组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推行脱硝改造;对造纸和印染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5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加强滇池流域、三峡库区上游和牛栏江、红河、南盘江、沘江等重点流域及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按照湖泊水质类别与污染程度,坚持“一湖一策”的保护与治理措施。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与治理“六大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等重污染湖泊的治理力度,加强程海、阳宗海流域的治理与保护工作,实施洱海、抚仙湖、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程治理与强化监管并举,进一步加强高原湖泊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与界定,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强化水源地环境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严禁企业利用岩溶地形的暗流和渗漏通道违法排污污染地下水源。推行全民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建立节约用水奖惩机制,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加强跨界、出境河流水质监控,完善上下游联动的流域水质综合管理机制和重点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质考核机制。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集中治理力度,加快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严格控制在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进一步强化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弃物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尤其是涉重金属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监管水平。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
(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快《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切实抓好以滇西北、滇西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各级、各类保护地建设,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以“森林云南”为重点的生态工程建设,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纲要。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恢复、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强化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鼓励中小水电电能就地利用,“以电代薪”保护森林植被。建设生态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评估,加强重点地区的生态功能保育和极小种群保护,加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除治力度,严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七)深化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城镇垃圾分类回收措施。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2012年在昆明市、2013年在玉溪市和曲靖市、2014年前在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及臭氧监测,逐步建立滇中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继续强化城市噪声、恶臭、燃煤以及施工和道路扬尘的污染控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重点城市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水质等环境信息,维护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集中整治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向农村延伸。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抓好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动农村人畜粪便和农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和宣传“三下乡”活动,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加强农业、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九)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发展环保产业。积极推进中国昆明高原湖泊研究中心建设,加强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建设。努力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高环境科技对“转方式、调结构”和“强监管”的支撑作用。认真组织好国家重大科技水专项滇池项目、洱海项目的实施。开展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研究,加大环境科学技术指导和推广力度。制定全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积极营造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推进省级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环保产业市场。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和环保认证。加强国际国内环保产业发展合作交流。
三、强化环境执法,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城市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严把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关。在喀斯特岩溶地貌地区,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对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及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监测和后评价工作。从严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要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要提前介入、积极协调、跟踪服务,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环评审批质量。
(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严格查处涉及危险品废物和重金属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持实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措施,开展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建立完善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环境违法事件负有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责任人约谈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的环境投诉。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管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十二)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把环境风险管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加快省级和昆明、曲靖、昭通、红河、大理、保山、普洱等7个区域性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分中心建设,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区域、特别是江河湖库沿岸化工、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风险综合整治。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贮存、进出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环境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四、健全体制,创新制度,为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和保障
(十三)创新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环境保护职能,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努力形成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大环保工作机制。继续完善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鼓励在设区城市实行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探索实行在建制镇、工业园区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乡设环保所。建立完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基层的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四)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环保专项资金每年递增10%,积极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支持,并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专项。把企业环境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水、污泥、垃圾、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要求,完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确保环保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快污染源监管与污染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等3个方面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全省146个环境监察机构要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抓住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机遇,建设一批基层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全省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的整体验收。加强核与辐射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建设。广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环境和防范环境污染的意识。培养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平台,大力推进“数字环保”建设,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
(十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职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和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加快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继续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本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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