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加快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的扶持意见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的扶持意见 (兰政发〔2012〕103号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目前燃煤锅炉污染现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减少城区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至2014年,用3年时间对城区现存的800余台、5000余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特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3年内完成城区内燃煤锅炉治理改造为目标,对城区燃煤锅炉优先实施热电联产并网、重点实施清洁能源或准清洁能源改造,并逐步向远郊县区延伸。城区内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规划的燃煤锅炉一律实施并网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均覆盖不到或能力不足的区域燃煤锅炉实施水煤浆等准清洁能源改造。各级政府将对城区内实施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的单位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逐步实现无煤城市的远期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凡煤必改,应改尽改。城区现有燃煤锅炉按照5:3:2的比例,从2012年至2014年10月31日前,分三年全部进行治理改造。同时,城区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   (二)分级负责,分级补助。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省市区按管理权限分别对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财政对供热企业采暖锅炉治理改造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具体蒸吨数额落实,补助标准按年度阶梯式递减,鼓励加快燃煤锅炉治理改造。   (三)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整合社会资本,采取BT、BOT模式及捆绑经营等形式,积极鼓励市场多元投资,全方位参与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   三、扶持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全面推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营。社会资本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采取BT、BOT等模式,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参与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经营和供热管网建设。同时,以节能效益分享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改造。   (二)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牵头,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开辟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对各级财政投资的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即审即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企业等非财政投资的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   (三)降低相关费用。对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一般单位按照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改造费,破产企业按照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改造费。同时,对涉及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管位及道路开挖事项,由市建设局牵头统一规划报批,并由市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工程恢复成本收取道路开挖恢复费,免收道路占用费。   (四)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准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供暖锅炉,为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造单位自行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燃煤锅炉治理改造补助资金;为市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区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市属、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供热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按1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工业锅炉改造。城区内生产性工业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的,由市级财政按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后节能量在2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按照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由市工信委在每年省、市节能降耗奖励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奖励。   (六)做好人员安置。对进行热电联产并网、清洁或准能源改造造成的原供热单位待岗人员,通过由所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热力公司吸纳安置等方式解决就业,确属困难的企业和人员,由四城区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协助予以安置,对于申报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岗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市政府实行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领导分类包干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负责生活燃煤锅炉和工业锅炉的治理改造。市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战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管。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同时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煤炭规范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煤锅炉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市建设局负责制定2012-2014年三年城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活锅炉改造。市人社局负责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后待岗人员安置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污染监测和监管,并协调落实和监督使用补助资金。市财政局、环保局、热管办等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效能办、督查室、目标办负责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的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四城区政府作为燃煤锅炉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并制定辖区居民生活煤炉、餐饮煤炉、烧烤摊点的管理办法。   (二)对口争取扶持,强化能力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动,定期会诊,解决管网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对口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上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要按照全市燃煤锅炉改造计划,提前规划、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建设,确保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用气需求。市建设局要在高坪地区和热电联产管网未覆盖区域,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等准清洁能源新建大型集中热源厂,替代和免建分散燃煤锅炉,尽快完成雁滩、彭家坪、盐场、安宁等集中热源厂的建设。   (三)营造社会氛围,加快改造进度。要广泛宣传和严格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尽早实施治理改造措施。完善市场参与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入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改造专项培训,将街道、社区、锅炉被改造单位作为培训的主体,普及改造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各级宣传部门要将改造政策、重点工作、年度任务等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燃煤锅炉治理和改造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各自扶持政策。本意见由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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