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切实做好2012至2013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24 |
颁布日期: |
2012/09/24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24 |
颁布日期: |
2012/09/2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至2013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全面做好2012至2013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交缴办法
(一)交缴热费的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用户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也应按此期限按照使用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
(二)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有供热设施和无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均计入收费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的热费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三)新建住宅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供热等单位可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热费;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一个月供热费。
(四)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二、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供热保障
(一)居住城市供热住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市或区属国有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六种人”的困难家庭热费补贴,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1至2012年度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1〕43号)有关规定办理。办理起止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申报对象申报时应向供热单位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审核后将申报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同时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
(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供热救助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以及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享受供热保障救助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管理全部工作,承担供热企业监管、供热许可受理核实、信用等级评定、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市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要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协助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保障和应急资金,完善供热应急系统,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供热监管主体作用。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供热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供热质量和服务。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冷态运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自10月20日起供热质量全面达标。供热运行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保证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的报修和投诉问题。各区供热办要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问题,及时解决市级信访投诉平台转办的各类问题。
(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供热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推卸矛盾和问题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灰渣处理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保证供热质量。
(四)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和停热限热行为。
(五)全面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各供热企业要切实做好应对严寒天气的各项供热准备工作,提前做好思想准备、设施运行保养和燃煤储备,防止严寒天气对供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要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全面到位和通讯网络畅通。要发挥国有供热企业的骨干调控作用,储备20万吨应急燃煤。
五、合力推进供热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主动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属地管理责任,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供热保障金。
(二)各区政府要以“关心群众冷暖,保障人民温暖过冬”为主题,组织开展供热大检查大评比活动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改进和提高城市供热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辟供热“红黑榜”专栏,弘扬先进典型,批评侵害群众利益、服务质量差的行为。
(三)各区政府要将供热质量指标作为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对质量不达标、信用等级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拒不退出的依法组织清退。要加强运行期内供热企业的监管,凡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要永久取消其供热资格。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