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16 |
颁布日期: |
2012/03/1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16 |
颁布日期: |
2012/03/16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奉府〔201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守土有责、惜土如金、用土有方”指导思想,重点就加强我区产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导向作用,加快园区产业集聚
(一)优化产业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以17个产业区块为主体,加强规划统筹,引导产业向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集聚,科学布局产业用地。根据各产业区块的发展定位,确定一个主导产业,一至两个配套提升产业,突出园区特色。严格控制规划产业区块外新增工业项目,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二、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条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严格按照产业类别供地。按照国家《供地目录》,结合我区产业特点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将产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鼓励类项目要保障用地计划;允许类项目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对全区“6+8”产业的保障力度。
(三)提高产业用地准入门槛。新增产业项目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供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400万元;税收不低于每亩30万元。总投资4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0亩以下的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般新建项目,容积率应不低于1.2,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并建造多层厂房。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数据库。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社区、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建设用地中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未充分利用土地和低效用地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并定期更新数据库,为依法处置、盘活土地提供依据。
(五)依法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对批而未用的土地予以分类处置。对动迁尚未完成的地块,各相关镇、社区、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动迁;对已经是净地,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未满一年、未动工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按日收取出让总额1‰的违约金;对已经是净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地块,按出让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已经是净地,闲置满二年的地块,在征收闲置费后,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督促限期开工,否则坚决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用,未超过开工日期的地块,督促用地单位及早开工。对批而少用、未充分利用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督促用地单位限期投资使用。如用地单位无继续使用计划的,对符合规划的剩余土地依法进行协商处理,重新安排新项目使用。
(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通过盘活存量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镇、社区、开发区每年新建适当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存量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创新土地供给机制,完善市场配置功能
(七)科学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各镇、社区、开发区成立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切实指导土地出让工作。在产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应由区规土局、各镇、社区、开发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确定出让参考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划定为8级地区的南桥镇,出让起始价为每亩45万元;划定为9级地区的其它镇,出让起始价为每亩35万元)。带方案认定挂牌出让的产业用地项目,由各镇、社区、开发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总量不得高于每年产业用地出让计划的70%。
(八)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除现有约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明确经济适用房配建比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低碳建设要求、企业投资强度和产出税收等特别约定条款。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按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参数,对违反约定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九)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治。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通过对农村“田、路、林、河、渠”等综合改造,实现“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河相通、渠相连、房成群”的村庄布局,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有效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及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结余的建设用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审批后,可用于除商品住宅之外的项目建设。
六、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一)签定耕保考核责任书,建立耕保责任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将本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部落实到178个村,并签订耕保责任书,明确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村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十二)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农田标志牌设立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533号)的要求,全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统一材质,并在标志牌上明确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2012年底完成基本农田标志牌的设立工作。
(十三)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政策。采取多种扶持政策,切实保护集中连片的优质基本农田。通过区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改善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地区出现的经济上相对落后的状况,切实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区域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村所在辖区年内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区财政对该村按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每亩奖励80元。镇所在辖区年内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区财政对该镇辖区内各村按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每亩奖励20元,作为村耕地管理、保护专项资金。要严格按村庄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力求做到成片开发。
(十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奉贤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区、镇(社区、开发区)、村、组四级巡查网络,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建立相应的违法用地考核和问责机制,包括各类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停止供地及相关审批、扣减相应计划指标、扣减区财政对镇、社区、开发区的财政结算资金和对村的财政转移支付等。
七、加大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用地责任
(十五)加强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实行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强化土地的批后监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证。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六)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成立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区耕地保护、土地出让、节约集约用地等进行指导、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土局,具体负责对耕地保护、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等进行考核。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
(十七)建立考核机制。区政府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社区、开发区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各镇、社区、开发区的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从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入产出、土地资源消耗(包括二、三产业GDP增长资源消耗和财政收入增长资源消耗)四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价,并进行综合考核,将各镇、社区、开发区的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对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进行奖励,对集约利用水平较差的责令整改,以促进和提升我区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意见由奉贤区规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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