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4/09/12 颁布日期: 2004/08/1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4/09/12
颁布日期: 2004/08/1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4]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奉贤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八月十二日   奉贤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区、镇(开发区)、村三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中毒事故的发生,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区与镇(开发区)、镇(开发区)与村以签订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   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畜禽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区有关部门、镇(开发区)和村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农产品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管责任制不健全,区与镇(开发区)、镇(开发区)与村、村与种养场(户)没有以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监管责任,引发中毒事故的行为。   2、区、镇(开发区)在食用农产品的监测、抽测、日常检测、检验检疫工作中,对药物残留超标或不洁农产品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引发中毒事故的行为。   3、区、镇(开发区)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不严,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隐患,引发中毒事故的行为。   4、农业部门对生产单位用药指导失误,引发中毒事故发生或造成生产者较大损失的行为。   5、环境保护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环境监管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受到污染而引发中毒事故的行为。   6、出现中毒事故后,区、镇(开发区)监管部门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推卸、转嫁责任,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中毒事故的,依照《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2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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