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关于加强区域资源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5/26 |
颁布日期: |
2010/05/2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5/26 |
颁布日期: |
2010/05/26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资源保护的通知
(沪奉府办〔2010〕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区域资源的保护,科学有序开发利用资源,根据区长时光辉5月22日在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土地、海域、空域等资源,是奉贤发展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依托,要以对全区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资源保护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严格审批。要切实加强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在海域、空域等规划尚未编制的情况下,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承诺、审批和以合作方式等开发使用海域资源(包括岸线)、空域资源。要严格控制重化工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凡涉及上述资源和项目,必须上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和实施。
3、加强管理。要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力度,做到守土有责。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严把审批关。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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