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9/03 |
颁布日期: |
2012/09/03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9/03 |
颁布日期: |
2012/09/03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
(粤环函〔2012〕8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内设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目前已经通过试运行基本完成了相关监管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为全面推广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提升辐射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简化程序,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我省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9月15日起,我省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等相关业务网上申报和审批。全省核技术应用单位凡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等相关业务,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可查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上相关业务申报指引。根据国家核技术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相关办事程序规定,现阶段除提交电子文件以外,还应同时提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进行档案管理,电子文件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待条件成熟后可全部实行电子文件管理。
二、取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和废源送贮的初审程序,相关审批后的备案工作由省环保厅委托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及时更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并于每个季度将备案情况上报我厅。
三、我厅在审查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废源送贮及豁免业务时,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技术审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省城市废物库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按要求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有关监管数据信息的录入工作,充分发挥该管理系统方便数据统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效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使用系统,加强账号和密码管理,确保系统的账号使用安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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