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9/26 颁布日期: 2005/09/26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9/26
颁布日期: 2005/09/26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资[2005]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大林地管理工作力度,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率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率均有大幅度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从国家林业局今年对我省征占用林地抽查和省厅对部分县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还非常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继续加大对非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林地行为。各地要按照湘林资[2005]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自查工作,继续对非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深查、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依法使用林地。如发现不按要求进行自查或对该处理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省厅将对其进行重点查处,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调控措施。各市州的自查和处理情况务必于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二、必须把好征占用林地资料的审核关,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生在本区域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各项内容逐一认真审查核实。坚决杜绝人为改变林地地类或林种,变相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队)承担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要求和我省的有关具体规定,认真、负责、规范地搞好现地调查和报告的编写工作。今后,征占用林地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现地调查、可行性论证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凡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跨市州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以上的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三、必须加强对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和林地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管。各地要坚决执行凭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的规定,并按《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提供的林木数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被批准征占用林地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办理、超数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征占用林地经批准后,林地所在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将使用林地的具体范围及其有关要求与用地方进行现地交接,并进行全程监管,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批后乱用的现象。   四、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5]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2003年以来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管理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管理。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情况调查和管理,对于超面积或多处占用林地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对待,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2003年以来超面积或多处建房使用的林地,要依法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六、必须建立健全征占用林地档案。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占用林地档案管理工作,对征占用林地项目要设立专门台帐,逐项登记,搜集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并明确专人管理。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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