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1/29 |
颁布日期: |
2005/11/2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1/29 |
颁布日期: |
2005/11/29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68号)
各市州林业局:
2004年10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在全国29个省(市、区)正式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安排我省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3000万亩(与我省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面积一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也印发了《湖南省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湘财农[2004]61号),并在怀化、张家界、自治州、邵阳、娄底五个市州的24个县实施了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安排给林农(林木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每亩3.5元补偿性支出,一定要在省财政厅补偿基金文件下发两个月内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林农(林木经营者和所有者)手中,2005年补偿性支出未发放到位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发放到位。集体统一经营和林农个人承包经营的重点公益林部分中提留的每亩不超过1元的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要通过管护合同形式落实到专职护林员和护林监管员,不得用于林业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或其它支出。公共管护支出要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串项和扩大支出范围。
2、加强重点公益林的资源管理。要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将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要保持重点公益林的稳定,不得擅自改变重点公益林的性质和调整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要按政策规定对重点公益林实施禁伐和限伐。要严格控制重点公益林林地征占用,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3、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为规范项目管理,省厅制定了项目管理登记表和统计表(见附件),请各市州在每年11月底前(今年推至12月底),将所辖县市区(单位)项目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及市州汇总表上报厅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到位、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到位和使用情况统计表还要按季度上报),并督促项目县市区(单位)认真填写项目管理登记表。
附件: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登记表1-9(略)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统计表1-9(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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