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沪交规〔2012〕4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航道运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61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涉水工程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为做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行为原则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前的行业审查行为,论证审查意见仅作为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条件,其行为不是单独的行政许可。论证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得再设置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限制性条件和规定。
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或核准)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或核准)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不需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或者对通航安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水工程,不纳入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范围。
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基本要求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论证报告的名称为:“××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概述”、“涉水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相关规划”、“河床、海床演变分析”、“涉水工程方案论证”、“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分析”、“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结论和建议”等,并附满足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要求的相关图纸。
四、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的组织程序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前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行业审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实施,不得多头受理、重复审查。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查的涉水工程,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其他涉水工程,由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一)本市开放水域范围(外港)内的涉水工程,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审查、受理和回复意见。市交通港口局在受理后,具体委托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市航道中心)审查。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市航道中心)在审查完毕后,将审查结论提交市交通港口局,由市交通港口局结合岸线使用等统一出具对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
(二)本市内河水域范围(内港)内市管航道的涉水工程,由市航务处负责审查、受理和回复意见。其中,对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涉水工程,市航务处应在审查完毕后将审查结论报市交通港口局,由市交通港口局结合岸线使用等统一出具对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
(三)其他区(县)管航道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履行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职责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工作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保证航道畅通等的重要手段,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的各级审查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到规范、公正、便民,切实加强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