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取水许可权限划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13 |
颁布日期: |
2012/09/13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许可权限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取水许可权限划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南京市取水许可权限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规范取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取水许可,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必须事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行为。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水资源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遵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划分的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 下列取水行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一)长江流域跨省、省际边界河道,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3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3立方米及以上。其中,长江南京段干流,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10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15立方米及以上;
(二)太湖流域跨省、省际边界河道,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4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1立方米及以上;
(三)跨市、市际边界河道,取水位置两岸分属不同市或距市际交界水域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内,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5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3立方米及以上;
(四)湖泊、中型水库,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5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3立方米及以上;
(五)取用非浅层地下水(含地下热水);
(六)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省属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取水。
第七条 下列取水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一)长江南京段干流,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10万吨以下,农业用水每秒15立方米以下;
(二)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以及马汊河、秦淮河、秦淮新河全额取水;
(三)市际边界河道,取水位置两岸分属不同市或距市际交界水域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内,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5万吨以下、农业用水每秒3立方米以下;
(四)跨区县取水以及区县际边界河道,取水位置两岸分属不同区县或距区县际交界水域上、下游各1公里内,非农业用水日取水量3万吨及以上、农业用水每秒3立方米及以上;
(五)取用浅层地下水,日取水量0.2万吨及以上。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区县辖区内的取水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第九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项目审批完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取水许可项目审批材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实施“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发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其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与管理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的权限相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