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2005修订)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1/12 颁布日期: 2005/11/12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1/12
颁布日期: 2005/11/1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青浦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和需要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青浦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 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遭受疫情威胁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在禽群中分离到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立即上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综合判定,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   4、血清学试验证实未经免疫禽出现H5、H7亚型阳性的。   (三)疫情状态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两种状态:   1、疫情警戒状态:距本区行政区域10公里外的邻近区域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特殊情况需要确定为疫情警戒状态的。   2、疫情紧急状态:本区行政区域内或距本区行政区域10公里内发生高致疾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特殊情况需要确定为疫情紧急状态的。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区长任副总指挥长的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农委、经委、建交委、发改委、监委、研究室、卫生局、财政局、水务局、市政局(城管大队)、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技监局、气象局、供销社等单位和部门参加,为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   区政府建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委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性病学调查;   (3)诊断疫病,由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进行诊断,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划定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   (5)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监督和指导禽类、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指导和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指导和组织对受控制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控制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指导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防疫监督检查,指导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非指定道口(水陆)检查工作。   (11)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2)做好候鸟等野生鸟类的观测。   (1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组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经委   (1)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领域和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3)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4)保障市场供应。   3、卫生局   (1)负责做好对高危人群的健康监测;   (2)做好区域内人的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及防治工作;   (3)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普及工作。   (4)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根据需要启动专业预案。   4、公安分局   (1)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紧急状态下扑杀、免疫、检疫和消毒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组织力量实施对疫点、疫区的封锁;   (3)协助做好疫情调查与疫源追溯;   (4)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的监督检查工作;   (5)做好由公安管理的非指定市境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的劝退工作;   (6)指导相关镇(街道)做好由联防队员及协管员把守的入境口的拦截、追缴工作。   5、建交委   (1)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所需人员、物资;   (2)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监督检查工作;   (3)做好由港监管理的河道和由公路部门管理的非指定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的劝退工作。   6、水务局   负责经河闸入沪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劝退工作。   7、市政局(城管大队)   (1)负责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证经营的取缔和监督管理工作;   (2)安排扑杀动物及废弃物运送所需车辆。   8、工商分局   (1)规范定点活禽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取缔有经营主体的集贸市场内非定点活禽交易;   (2)会同经委等部门协助所在镇、街道取缔无经营主体的集贸市场;   (3)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所。   9、供销社   负责供应控制、扑灭疫情所需的物资。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1)负责用于人员预防及治疗疫病药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用畜禽产品经营、流通和食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1、技监局   负责对食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12、发改委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13、财政局   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和疫情处置所需经费。   14、宣传部、监委、研究室、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工作。   三、疫情应急反应   (一) 疫情警戒状态的应急反应   按区政府、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各类道口、港口、闸口的监督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加强对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禽类的免疫和禽类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做好养殖场所的自我封锁;做好禽类疫病、免疫质量的监测工作。   (二)疫情紧急状态的应急反应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1小时内),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立即按程序采样送市畜牧兽医站诊断中心诊断,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人员的流动,并监督消毒工作的实施。   经上级部门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由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疫情紧急状态控制工作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控制区、受威胁区,并采取封锁、扑灭、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报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并将疫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迅速成立前线指挥室,部署有关工作,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疫情应急反应指挥力量部署   一旦发生疑似疫情或确诊疫情,发病点所在镇(街道)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前线指挥室,部署和落实疫情处置工作;各镇(街道)的分管领导要及时布置本区域的紧急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确诊疫情,全区各镇(街道)要全面部署本区域的紧急防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工作,根据需要,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要坐镇指挥室。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和镇(街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见附件二)。   (二)资金保障   区和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1、设立区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咨询组,为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2、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禽流感普查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禽流感疫情的普查工作。   (四)队伍保障   组建区和镇(街道)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预备队伍(见附件一)。   (五)保险保障   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养殖户,要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病禽及同群禽要进行扑杀处置。保险公司及时核实定损,及时理赔。   五、其它事项   (一)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部门或本镇(街道)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封锁、采样、监测、免疫、人员防护、处置监督、扑杀、疫源追溯、消毒、运输的程序及要求见附件三至十一。   (四)本区域内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经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按本方案处置。   (五)本区域内发现其它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疫情,参照本方案处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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