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4/08 |
颁布日期: |
2005/04/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4/08 |
颁布日期: |
2005/04/08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局关于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商务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第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经营秩序,合理利用再生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原商业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京商发<交>〔2001〕30号)、《北京市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发展规划》(京商发<交>〔20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再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金属和非废金属边角废料、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义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成立顺义区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规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商务局、区综治办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市政管委、区建委、区精神文明办、区财政局、顺义工商分局、顺义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劳动保障局、顺义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区石园街道办事处、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各镇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由区商务局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我区再生资源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有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和规范。
(二)负责全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管理,提出设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区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企业和流动收购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和岗位培训。
(四)配合公安、工商、城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立程序。
(一)根据全区城乡发展需要,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主办单位,并由其负责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建设和经营工作。
(二)主办单位根据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向顺义工商分局申请登记办理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专营公司营业执照。
(三)由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负责将市场内经营商户登记造册,统一到顺义工商分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并到顺义公安分局备案。经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设立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兴建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建设和环保的要求,与主要干线公路、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场所相对隔离,防止噪声、异味等扰民和污染环境。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收购、贮存再生资源时,必须具备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运输再生资源时须采取密闭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场地规模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场内设有办公区、经营区、生活区。市场内经营区和生活区必须分离,办公区、经营区、生活区必须具备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应具备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
(五)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应具有规划合理的布局,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通道,确保安全生产。
(六)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应建立完善的经营、治安、消防、安全生产、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各工作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管理。
(一)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由各社区居委会确定从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人员数量,并到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二)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方可从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从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人员工作时要穿着由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定制的服装;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车辆要加挂由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的牌号。
(三)从事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人员要服从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接受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培训,同时接受从事经营活动区域居委会的统一管理,坚持实行“定点、定时、定人”收购再生资源物品。
(四)收购的物品要日收日清。
(五)各街道办事处对入区收购人员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举报,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 凡经营再生资源的市场和回收商户必须做到“四统一、四规范、八不收”。即:
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
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文明用语、规范收购地点。
不准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不准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固废等及其容器;不准收购铁路、油田专用器材;不准收购供电、电信通讯专用器材;不准收购矿山、水利、测量专用器材;不准收购建设建筑专用器材;不准收购城市公共设施;不准收购公安机关通报查询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实行“入市经营、规范管理”。经批准建立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所辐射区域内的再生资源收购经营户要入市经营,服从市场统一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政府相关法令、法规,进行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顺义公安分局、顺义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程序取得《营业执照》收购经营再生资源的。
(二)收购或经营禁收物品的。
(三)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按有关规定如实登记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不服从执法部门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顺义区再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卫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福印 区商务局局长
赵士寅 区综治办主任
成 员:赵贵恒 区市政管委主任
刘永发 区建委主任
沈凤田 区精神文明办主任
单德智 区政府法治办主任
邢永富 区财政局局长
陈福刚 顺义工商分局局长
高士虎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李国印 区环保局局长
王金广 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邢文德 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董占云 顺义规划分局局长
田江平 区监察局局长
张仕彬 区民政局局长
马玉兰 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郝晓玲 胜利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淑清 石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新军 顺义公安分局副局长
方建华 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负责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 任:王福印 区商务局局长
成 员:张新军 顺义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卫东 顺义规划分局副局长
王平生 顺义工商分局副局长
孙立祥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方建华 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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