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0/01 颁布日期: 2012/08/15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0/01
颁布日期: 2012/08/15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各地勘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2年8月15日 重庆市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以下简称风险勘查专项)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勘查专项,指我市地勘单位或矿业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补助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在国外组织实施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归口我市管理的地勘单位或矿业企业实施的风险勘查专项管理工作,委托市地质调查院负责风险勘查专项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风险勘查专项审核论证、过程管理、成果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每年发布的风险勘查专项申报指南要求,对外公告风险勘查专项申报时限和要求。市地质调查院具体负责受理和汇总地勘单位、矿业企业报送的风险勘查专项申报材料。   第五条 地勘单位、矿业企业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在申报风险勘查专项时,须一并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市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风险勘查专项进行审核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连同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论证包括要件审核、技术审核、经费审核。   要件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要件齐全、材料真实可靠。   技术审核。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基础、项目目标任务、技术方案、预期成果、项目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核,续作项目要审核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   经费审核。根据技术审核情况明确风险勘查专项申请的补助金额、主要工作量(或工作环节)的预算明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对市地质调查院审查通过的风险勘查专项论证意见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确定年度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申报的风险勘查专项名单。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申报名单形成申报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含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专家审核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市地质调查院按照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写项目年度任务书,由市国土房管局将项目任务书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项目年度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书,由其主管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市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审查(无主管单位的直接提交市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审查),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任务书和设计书组织实施项目,严禁转包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地质调查院论证,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同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分别于当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报市地质调查院。半年度、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6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报市地质调查院。市地质调查院汇总形成我市半年度、年度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事项,应报经市地质调查院审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复核后,及时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必要时,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市地质调查院可组织专家进行野外核查。 第四章 成果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和成果报告编制工作后1个月内,向市地质调查院提出验收申请。市地质调查院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组织专家验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必要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同意,市地质调查院可组织专家进行野外验收。   (一)验收主要依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审定的设计书、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批准文件等。   (二)验收内容主要是核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工程施工质量等,对取得成果与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地质调查院出具的专家验收意见,在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修改完善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形成项目成果验收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成果验收后,承担单位要在1个月内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市国土房屋档案馆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获取资料汇交凭证,并由市国土房管局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和审定的项目设计书,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待通过成果验收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后,再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20%。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落实到位项目自筹资金。风险勘查专项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对预算已下达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顺利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冻结资金使用,组织项目清算,按已完成项目成果验收程序,报市地质调查院组织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意见形成处理报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将专项补助资金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款”管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找矿成效,自觉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地质调查院加强对风险勘查专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全面跟踪,必要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可组织专家进行野外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地质调查院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强专家管理。项目申报、野外监督及成果验收阶段需要成立专家组或遴选专家的,一律在市国土房管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确定的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风险勘查专项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违反项目评审规定的,取消该专家的评审资格,评审结果无效,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下述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审定的设计书组织实施项目的,必须立即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半年报、年报的,未按时提交项目成果资料与地质资料的,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如无特殊原因,选区评价项目下达两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下达两年内未完成计划工作量的80%,三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暂停该单位申请资格。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该单位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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