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31 颁布日期: 2012/08/31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31
颁布日期: 2012/08/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深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现就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以下情形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市、县(市、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各市、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街道)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三、规范管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一)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以及相应的文化程度。招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地消防队站建设情况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规范执勤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需要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三)明确领导管理。各级政府可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履行法人职责,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合同订立、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   (四)严格落实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和地方考评体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定奖惩措施,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保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发展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人员经费保障标准。   (二)落实工资保险。充分考虑消防作为高危职业的特性,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原则上达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相关待遇。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住房保障方面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畅通出口。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于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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