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林指办[2008]8号)
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为及时准确掌握森林火灾发生的情况及动态,规范森林防火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从即日起,森林火灾信息报告遵守以下制度:
一、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按要求,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快速反馈”提交反馈。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火灾,每2小时报告一次火灾扑救及蔓延情况。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的火灾,每1小时报告一次火灾扑救及蔓延情况。当日发生的火灾务必于每晚21时前进行汇总上报。隔夜火于次日7时前汇总上报。汇总的内容包括次数(林火卫星监测与非林火卫星监测)、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24小时、隔夜的火灾次数及基本情况(包括以下6个方面:1、火灾发生地点;2、起火原因;3、植被情况、火场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4、在火场一线指挥的县市州领导名单;5、扑火人员力量;6、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所有上报的材料都通过省森林防火管理系统“信息专递”上报张林信箱。
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我办值班室,一小时内将详细情况通过森林防火信息网或传真上报我办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灭时间、过火面积、死(伤)和肇事者基本情况、善后处理等。
三、建立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我办每天将对各地值班调度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若发生重大情况延报、误报或火情统计报告与我办掌握次数误差超过10%的,将对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市(州)监察部门对林业局长、防火办主任、值班员给予处分。
四、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并下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森林火警火灾情况报告单
填报单位: 市州防火办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灾发生县 火灾总次数
燃烧时间超过
12小时未灭火的次数及基本情况
燃烧时间超过
24小时未灭火的次数及基本情况
隔夜未灭火次数
及基本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卫星监测
热点次数 非卫星监测
热点次数
填报人: 审核人:
注:超过12小时、24小时及隔夜未灭火基本情况的填写应当包括以下6个方面:1、火灾发生地点;2、起火原因;3、植被情况、火场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4、火场一线县市州领导指挥人员名单;5、扑火人员力量;6、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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