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8/04/10 颁布日期: 2008/04/10
颁布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8/04/10
颁布日期: 2008/04/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湘林护[2008]10号) 各市州林业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特别是古树名木的需求和采集量明显增加,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含列入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物种)特别是古树名木的采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启用新版《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由于湖南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已暂停使用,为规范采集管理,同时考虑到其它省市对重点野生植物运输管理的要求,省厅决定在原《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基础上新增加 “运输凭证”一联。该联随货同行,备运输途中查验。新版《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式样见附件1)自2008年4月20日起使用,旧版可使用至5月底。   2、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在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征求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未在论证阶段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不予准许采集。   3、采集因自然灾害影响而死亡或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采集的植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填写“申请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勘验表”(见附件2)。   4、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实在不能避让的,须就近进行保护性移植。   5、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特别是古树名木进行普查登记。对需要救护的古树名木,要及时进行救治,并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故意毁坏、乱砍滥伐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6、申请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市州林业局初审意见(以文呈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申请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勘验表、树木及受威胁财产照片。如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还须提供施工图纸。   附件:   1、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申请采集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勘验表。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植采证(湘)0000000 申请单位、个人   第一联:存  根 联 核 发 依 据 采 集 目 的 采 集 地 点      省     市(州)    县(市) 乡(镇)    村       林班 物种中文名 学 名 保护级别 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规 格 采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栏:  签发人:        年   月   日(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查验记录:  查验人:        年   月   日   注:1、本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发证机关存留;第二联采集凭证;第三联运输凭证;第四联备案联,由采集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报原批准机关。   2、核发依据填写批准机关及批准文件。   3、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   4、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   5、查验记录填写是否符合采集作业要求及采集数量。   6、本证禁止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使用,过期无效。   7、每份采集证,必须附有《采集重点保护树种或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和《采集重点保护树种或古树名木树种、株数、经阶统计表》。   附件2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勘验表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个人住址 采集地点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林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情  况 物种中文名 物种学名 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胸经(cm) 采集理由和目的 现 场 勘 验 情 况 物种中文名 物种学名 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胸经(cm) 生长情况 勘验意见    勘验人签名:        勘验人职务: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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