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2〕9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行为,现就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废弃药品包装管理工作
药品废弃包装(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特别是高值药品的废弃包装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高度,高度重视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明确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的责任部门,承担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导及管理;要指定各药品使用部门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药品废弃包装毁形、登记及移交等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做好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废弃药品包装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药品包装处置流程。除为保证患者用药而发放的药品包装外,其余废弃药品包装必须由医疗机构指定责任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及时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确保包装无法修复使用。此类药品废弃包装要统一收集、处理,并设置专用登记本记录处置事项,未经处置不得外流。
三、加强宣教,强化监督,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
医疗机构要开展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收集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要与指定的、有资质的废弃药品包装回收机构签订协议,并要求其工作人员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废弃药品包装流入非法渠道。
请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近期组织对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9月1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于9月底前组织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董建红,联系电话(兼传真):0311-85989867
电子邮箱:hebwstyzc@126.com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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