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8/28 |
颁布日期: |
2012/08/2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8/28 |
颁布日期: |
2012/08/28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2]18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栗战书书记在今年全省第三次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上也明确要求,“不能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决不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避免‘项目投产即破产、即被淘汰’的问题”。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理解并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环评管理作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调节器”的积极作用,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从严控制“两高一低”建设项目为着眼点,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开展规划环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已明确规定将规划环评作为审批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对此,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机关的沟通联系,强化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并把好审查关,推动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决策,推动建立由环保、发改、经信(工信)、科技、水利、商务等部门参与的规划环评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大力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各类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引导建设项目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集约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型产业园区建设,确保产业园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在审查规划环评时,应高度重视单一行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过度聚集而骤增的环境压力,以及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与药品、食品等轻工行业同园规划建设可能引发的交叉污染问题。对于毗邻城镇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尽可能规划在城镇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并确保有一定的缓冲、保护范围,要结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配合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好居民等敏感人群的搬迁安置,并合理避让各级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保驾护航
(一)严格执行“四个不批、三个严格”的审批原则。坚决兑现“七项承诺”,坚持有保有压。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对于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区域和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总量置换,确保区域总量不增加;对于改扩建建设项目,一律要求严格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同步解决原有的环境问题。严格并规范公众参与,不断探索并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充分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切实推进环评工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范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不得随意降低评价工作等级;要认真按照环保部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所有涉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重金属污染、涉制浆工艺造纸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全部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所有涉热轧、冷轧工艺生产的钢铁加工项目等的环评文件,须全部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和《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要求执行。凡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无效,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严格重污染、高风险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石化化工类建设项目,尤其是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除外),应按照‘进园区是原则、不进园区为例外’的要求,尽可能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应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化学品的特性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和社会风险评价等。应科学划定并切实落实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距离,并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适时有效开展重污染、高风险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严格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限制审批涉各级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对于涉上述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审批其环评文件前,须征得该环境敏感区域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此类项目建设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对于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对确实需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黔环函[2011]401号提出的“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确实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在征得批准保护区的政府同级环保部门和县级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的规定执行。对于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黔府函[2011]408号和黔环发[2011]7号提出的“凡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须在征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并要单独制定环境保护和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的规定执行。
对于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除按现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级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须同时征得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意。
四、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关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到建设之前快审批、建设过程勤检查、建成运行严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相悖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应将“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作为批准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时应同步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加强试生产的现场检查,对未按要求建成环保设施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项目建设、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或擅自更改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组织对变更部分进行专题论证说明或编制环评变更文件,并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或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组织和现场检查要求,凡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时,应重点审查污染物排放是否按规范监测达标,是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准确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能力等,为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的相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采取现场检查、自查材料核查、日常工作质量考评等方式进行。对于存在工作质量差,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持证人员“挂靠”等违规问题的环评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厅,我厅将组织核实确认,若情况属实,我厅将上报环保部并建议环保部对有关环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着力从源头上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六、落实“五个强化”,明晰各方责任
(一)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展工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定,准确把握审批原则,确保审批质量,杜绝越权审批、化整为零以及规避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违规审批行为。同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推动环评工作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并全面推行方便、快捷和高效服务的环评审批机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发文、“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做到文明办公,及时办结。“三同时”监督管理中应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无论是哪一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均必须认真履行“三同时”的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二)强化评估单位的责任。评估单位要恪守职责,不断加强机构和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选好专家的同时,要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编制质量差难以支撑评价结论的环评文件一律要求重新编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否则一律不予出具评估意见。对于涉及敏感问题的建设项目,必须认真组织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并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政治、思想、道德、业务、作风等方面的建设,制定并完善项目评估终身追究约束机制,评估单位和评估负责人要对评估的结论负责,为环评审批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强化环评机构的责任。环评机构要注重自身建设,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紧密结合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实际开展环评工作,不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高质量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结论负责。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环评工作,提出的环保措施既要高标准、严要求,更要可行,决不允许因经济利益驱动而丧失环评原则的情形出现。对于违规承接环评业务、弄虚作假、随意调改评价费用,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转让和租借环评资质证书等行为,我厅将及时上报环保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环保部提出处罚建议。
(四)强化监测和调查单位的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测和调查工作质量。承担环评现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要对监测或调查的结论负责。环评现状监测要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如发现建设项目地点变更、生产原料及产品变化、生产工艺或生产规模出现重大调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防护距离内的居(村)民未按规定搬迁、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5年以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停止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对于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五)强化企业的责任。企业既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是依法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任主体,要本着对环境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及时完成环评报批工作,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对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试运行、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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