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黔环通〔2018〕14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及2017年第44号),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制定了《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2018年本》),现予以公布。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水库、水电站、输油(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独立隧道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网上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其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及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密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除辐射类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由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辐射类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坚持战略环评先行,规划环评优先的原则,实施“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内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七、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本通知自省以下监察、监测部门垂直改革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施行。黔环通〔2015〕26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水利
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单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抽水蓄能电站
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120万吨以下项目
油气开采:页岩气开发项目;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三、运输
铁路:新建、增建项目(除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之处);地方城际铁路项目
公路: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
枢纽:航电枢纽工程
机场:飞行区扩建;通用机场
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及以上内河港口的货物通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及以上内河港口的集装箱专用码头
航道:航道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四、原材料
石化:除环保部审批外的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除环保部审批外的项目
有色金属:采、选项目
黄金:采、选项目
稀土:深加工项目
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全部
五、冶炼
黑色金属:球团、烧结、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有色金属:除工业硅以外的其它冶炼项目
贵金属:黄金、稀有金属等冶炼项目
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
六、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
医药:生物、生化类医药制品;化学药品制造项目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的项目
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
印染:全部
电镀:全部
七、治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临时暂存场除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类项目
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
八、社会事业
大型主题公园
九、军工
全部项目
十、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十一、核与辐射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220千伏交流项目;涉及跨市(州)22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
核技术应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除DSA项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
铀矿地质勘查及伴生放射性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全部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除通讯基站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