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27 颁布日期: 2012/07/27
颁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27
颁布日期: 2012/07/2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省消防投入不足,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常识普及率低,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地方火灾隐患大等矛盾突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积极服务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及“三化”同步发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城乡统筹,着力推进城乡消防工作一体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依法治火,着力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不发生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小火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较大火灾和农村连片火灾得到有效防控。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码头、轻轨、桥梁、隧道、商业区、化工区等重大工程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合理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和救援通道场地。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市政、住房城乡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吊销其准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筑、“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连片大村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薄弱环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督促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制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火灾隐患。2012年内,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   (六)加强建设工程等特殊领域重点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和内部装修装饰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省情的地方标准,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材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努力提升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发挥教育、科技、文化、新闻等部门的行业优势,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宣传合力。中小学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完成率达100%。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党政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八)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配套规章。加快消防法制建设,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消防形势不相适应的规章,并修订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   (九)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地方消防经费中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并按标准保障;对消防业务经费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建立综合应急救援经费保障体系,按照《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等模式推进消防部队营房和装备建设。   (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抓紧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规划,2015年前,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各地政府要建立社会应急物资档案,确保应急救援紧急需要。积极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个人防护装备33万件(套),确保按照标准配备率达到100%;新增各类执勤消防车500辆,所有执勤中队8吨以上主战灭火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及举高消防车配备率达100%,并逐步在城区消防站配备使用国产消防车专用底盘的消防车辆。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特点,配备各类消防救援车辆(船、艇)。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2015年前,各支队建成战勤保障大队,基本建成能满足全省跨区域联动的战勤保障网络。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2年内,所有执勤中队执勤人员要达到30人以上,现役警力不足的,由属地政府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补充。要按照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事业编制。2015年,全省专职消防队员达到1800人(含消防文员300人)。2012年内,未配置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2014年,省级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5年,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乡(镇)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   (十二)提升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依托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评范围。要建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协调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联动机制。依托省、市(州)两级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纳入政府应急指挥体系。2013年,建设完成省综合应急救援机动支队。2015年,组建6个综合应急救援机动大队,每个大队下设3个中队,全省每个市、州至少组建1个应急处突机动中队。组建省、市(州)两级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落实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开展跨区域实战拉动演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建设,2012年内启动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贵阳、六盘水启动训练基地教学区域培训楼等营房主体建设,遵义、毕节、黔南、黔东南和黔西南启动训练基地建设,黔南、铜仁和黔西南建成消防特勤中队;2013年,安顺、铜仁启动训练基地建设。加强消防特勤力量建设,2013年,省消防总队建成搜救犬队。   (十三)推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加强消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加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全面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争到2015年经过培训鉴定的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突破3万人。   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街道(乡镇)为基本管理单元,按照“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模式,做专街道(乡镇)“大网格”,做强社区(行政村)“中网格”,做实片区、单位“小网格”。切实筑牢“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火灾防控网。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建立和完善由安监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积极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一体化,全国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其他乡镇要建立消防组织。2012年内,各地所有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及行政村要百分之百地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十五)推进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探索消防安全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探索推广农房火灾保险机制,尽可能减少因灾返贫。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调查摸底和应用测试工作,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率达到100%,并逐一建立专项检测档案。2012年内,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口”信息建档率达100%。   (十六)推进农村消防“责任化”管理。进一步加大农村防火工作力度,以“六改”(寨改、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为抓手,重点解决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农村村寨规划时,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消防需要,使之与民族旅游村寨保护、稳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财政部门要为农村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农业部门要结合沼气池建设等项目的推广,完成农村“灶改”工程;林业部门要整合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防(灭)火力量等资源,防治山火和寨火;水利部门要在组织实施人畜饮水工程等项目建设时,一并解决消防水源和管网,配备消火栓、水带、水枪等设施;交通部门要结合乡村道路改造,提高进村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质量,保障消防车辆通行;电力部门要结合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做好农村电网改造特别是入户电源的设计、审查和安装工作,规范村民用电线路的敷设;旅游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旅游规划。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制定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的预防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演习,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演练不少于2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各单位都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进行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社区、农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建立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责任制。   (二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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