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7/20 |
颁布日期: |
2012/07/2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7/20 |
颁布日期: |
2012/07/20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建筑大量增加,其能耗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战略意义重大。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具体部署,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2011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我市被国家列为全国首批重点城市,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我市要在两年内完成4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因此,各区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二、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
(一)各区县城乡建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应加大工作统筹协调,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完成节能改造的目标任务。
(二)各区县城乡建委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抓好示范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高效推进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区每年应至少组织实施8万平方米的示范项目,各县每年应至少组织实施3万平方米的示范项目。
(三)示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确保示范效果。并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能力。
(四)各区县城乡建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全行业的实施能力,促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顺利推进。
三、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各区县城乡建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在建设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建设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加快推进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对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示范项目的日常工作。
鼓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公开择优选聘。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 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十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申报单位可为其投资主体。
第十一条 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进行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编制《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
(二)《节能诊断报告》;
(三)《改造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于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述申报材料,经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初审合格的拟改造项目《节能诊断报告》中提出的建筑能耗基础数据、改造建筑面积等进行核定,并出具核查意见。
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意见组织专家对拟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将予以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合同报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施过程中,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评审和备案。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协调管理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所选用的关键材料、设备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开展进场验收和复验。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工程验收前应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全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经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后,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审核,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改造效果进行核定。经审核达到节能率指标要求的示范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标牌。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5%(含)以上的,按40元/㎡进行补助。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至25%的,按35元/㎡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相关工程合同、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等资料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首批50%补助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示范项目。首批50%补助资金暂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确定的补助标准和验收的改造建筑面积拨付。
节能量审核完成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中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剩余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其实际单位面积能耗下降低于20%、高于10%的改造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可按8:2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使用权人。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示范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1、节能改造相关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工程安装等;
2、示范项目涉及的节能诊断、编制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专家咨询、节能量审核等工程其他费用以及节能改造后的节能管理等工作。
(二)重点城市日常管理和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费用
1、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2、节能改造重点城市配套能力建设;
3、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我市从事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示范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示范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九条 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
(一)完成施工图备案,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二)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经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其实际单位面积能耗下降低于10%(含)以下的;
(六)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
第三十二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验收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补助资金。
对超过承诺时间半年内完成工程验收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补助资金;对超过承诺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完成工程验收的示范项目扣减50%的补助资金;对超过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自2011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节能改造项目,可申请奖励资金,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相关办法审核后,对达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50%的标准拨付奖励资金;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达不到20%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其节能服务公司、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扶持政策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改造方案编写提纲
3、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申请书
4、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
一、建筑基本情况概述
1、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成年代、建筑竣工图等;
2、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清单、改造前1~2年能耗数据、上一年度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运行记录等。
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概述
1、建筑环境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室外环境参数的核查,室内环境参数的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的合理性;
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等的性能核查,检验其性能合理性;
3、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包括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等用能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核查,检验用能系统及设备性能合理性;
4、建筑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核查,包括设备运行控制制度、设备维护制度、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分析等。
三、建筑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
1、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主要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及能源管理现状,进行简单评价;
2、建筑能耗分析,主要包括:建筑全年逐月的常规能耗总量和耗水量,通过分拆计算得到的建筑分项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简单分析建筑的能耗水平;
3、对建筑进行节能潜力分析,通过对建筑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和测试,提出加强建筑节能和能源管理的建议;
4、对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对建筑进行等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室内热环境、室内空气品质、能源管理的组织、能源系统的计量和能源管理的实施。
四、建筑用能系统调查测算与分析
1、建筑室外环境参数核查,室内参数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
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及遮阳设施相关性能,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目前状态及其可改造程度,分析各检测参数性能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并分析围护结构的节能现状及节能潜力;
3、照明系统性能调查核查和测算,包括室内照度值、功率密度值、照明灯具节电率、公共区照明控制等,分析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满意程度,分析各测算参数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并分析照明系统的节能潜力;
4、空调系统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源机组、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输配系统动力特性、管网水力平衡度、水泵效率、冷却塔性能、管网补水率、管网保温隔热性能等,分析各参数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并分析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
5、供配电系统性能测试,对建筑供配电系统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建筑供配电系统不平衡率(包括三项电压的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分析系统不平衡率是否满足《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潜力。
6、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核查,包括建筑空调系统、照明、动力设备与控制系统的性能检测。建筑空气调节系统、水系统、风系统及机房的控制要求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评审标准》DBJ01-100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环节及节能潜力;
7、生活热水系统性能核查,包括对热水系统的设备效率、热水输配系统效率、热水管网性能等参数进行核查,分析各参数是否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环节及节能潜力。
五、建筑耗能系统的综合诊断,在前面分项诊断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综合诊断应包括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电、气、油等)及其变化规律、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并综合评估建筑物的节能潜力。
六、建筑综合节能潜力分析
结合既有建筑能耗、图纸资料调查、设备系统现场调查测试结果,分析建筑物及其用能设备系统存在的问题,例如围护结构或者照明灯具等不满足设计标准、主要耗能系统效率过低、供配电系统三相不平衡等问题,综合评估建筑节能潜力。
七、附件材料
1、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
2、历年建筑修缮及改造记录;
3、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及近1~2年的运行记录;
4、近1~2年油、电、水、燃气等建筑能源消费账单;
5、其他诊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附件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改造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节能改造前的围护结构情况、改造面积、层数、高度等。
二、节能改造目标及主要内容
根据节能诊断报告的分析内容,按照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设定目标和预期投资,结合前期对建筑进行的节能诊断和能源审计,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耗能及控制系统等相关性能参数与国家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对比,确定建筑节能改造的目标和内容。
三、节能改造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结合前期能源审计工作,根据改造对象和节能量目标,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整个改造中所采用的技术和需实现的目标;
2、技术应用特点:详细描述建筑节能改造中所采用的技术、各技术的特点及应用方法。
四、节能改造技术实施
1、技术实施方案:根据确定的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制定具体技术实施方案、详细的实施方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图纸、分析资料的要求;
2、技术实施效果分析,分析各单项技术实施可能获取的效果;
3、确定建筑改造时需建立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方案。
五、节能改造效果分析
1、改造对象性能提升分析,对比改造前后的建筑性能及其耗能系统性能,根据改造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分析建筑性能的提升效果;
2、改造对象节能量分析,依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分析建筑耗能系统可能获取的性能提升及各设备可能获取的节能率;
3、整体节能效果分析,根据各耗能系统所获取的节能率,分析并评价建筑整体节能效果分析。
六、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含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及数据上传)
七、节能投资分析
1、改造投资方案预算,根据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详细编制改造方案投资预算。
2、项目投资回收期分析,根据分析各项节能改造措施的节能效果,结合投资预算,分析节能改造投资回收期。
八、附件材料
1、项目节能改造技术支持单位情况;
2、相关附件
(1)节能量计算书;
(2)相关节能改造的资料及图纸。
附件3
项目编号: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实施起止时间
申 报 日 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说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申报单位可为其投资主体。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时,应填写“节能服务公司”的信息。
3.“项目实施计划”中的“实施阶段”应分别填写各改造内容的具体起止时间。
4.项目起止时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2.01.01~2012.06.01”。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2、建筑类型 □ 机关办公建筑 □ 文化教育建筑 □ 医疗卫生建筑
□ 宾馆饭店建筑 □ 商场建筑 □ 其它建筑
3、项目地址
4、总建筑面积(㎡) 改造建筑面积
(㎡)
5、建筑节能标准 □ 50%节能标准
□ 未做节能
□ 其它 建成年份
6、改造后预期节能率 % 节能改造投资
(万元)
改造后年节能量
(吨标煤) 投资回收期
(年)
综合能耗指标
(千克标煤/㎡) 改造前 改造后
7、改造投资模式 □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 自筹资 □ 其他
8、改造内容 □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 □ 生活热水系统
□ 供配电系统 □ 照明系统
□ 监测与控制系统 □ 其他
□ 围护结构(□外墙、□屋面、□窗)
9、计划进度与安排
阶段 起止时间(年月) 具体内容
实施阶段
工程验收
10、申报单位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1、节能服务
公司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2、节能诊断
单位 传真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3、改造方案
编制单位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4、设计单位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5、施工单位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16、监理单位 传真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三、改造内容及方案简述
(内容必须包括:建筑及设备现状,能耗现状分析,能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节能改造内容及方案、具体改造内容的各项技术措施及主要指标、改造后节能量指标、投资效益分析)
(不够可加页)
四、申报单位承诺
本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已经确认,情况属实,承诺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五、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仅限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编号: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日 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说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当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时,申报单位需填两个单位,即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
3.“项目实施计划”中的“实施阶段”应分别填写各改造内容的具体起止时间。
4.申报单位申请首批专项补助资金时应提交“资金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中的1、2、3、4项材料;申请剩余专项补助资金时应提交1、2、4、5项材料。
5.申报单位申请首批专项补助资金时,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申请剩余专项补助资金时应通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6.项目起止时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2.01.01~2012.06.01”。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1(盖章):
申请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申请资金(万元)
申请单位2(盖章):
申请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申请资金(万元)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总建筑面积(㎡) 验收改造面积(㎡)
4、改造后预期节能率 % 改造后实际节能率 %
5、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批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6、改造投资模式 □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 自筹
7、项目实际进度及计划安排
阶段 计划起止时间(年月) 实际起止时间
(年月) 具体内容
实施阶段
工程验收
三、资金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2、相关工程合同
3、示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意见 4、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5、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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