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2】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2年8月1日上午7时许,由中交二航局承建的成渝客运专线三标段工地(重庆市荣昌县域内),在实施孔桩作业过程中,孔桩内的1名作业工人和下孔桩施救的3名工人先后吸入不明气体中毒窒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此起事故高度重视。学普常委作出重要批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违章作业而导致的较大建筑安全事故,再次证明中央和市上部署的‘打非治违’工作在这些企业未能落实,请市安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至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 虽该事故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但类似事故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也曾发生过,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桩基础作业存在的巨大安全风险和职业健康危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建委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行政首长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再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部门、到项目、到班组,到一线工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案,狠抓落实工作,严查重处,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千方百计确保“十八大”期间建筑安全稳定。
二、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桩基础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是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桩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审核批准、专家审查论证以及按方案实施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规定,认真编制桩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二是在桩基础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气体探测、通风等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签字。三是桩口周边必须按标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强化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实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在作业人员进出场时做好人数清点工作,并作好记录。四是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督促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并在施工现场配备吸氧器、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如桩基础施工作业人员出现意外,其他作业人员切忌盲目施救,应首先配戴吸氧器、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对桩内气体进行探测,确定桩孔内气体正常后方能施救,坚决防止因救援措施不当增加人员伤亡、扩大事故损失。五是在隧道、地下室等地下作业时,除加强照明、通风并采取上述挖孔桩安全管理措施外,还要特别注意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的严重危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施工现场还要强化施工用电管理,使用3C认证成套配电箱技术并经常检查线缆是否破损,防止漏电事故。六是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应尽量选用施工安全可靠度高的工艺,从技术工艺层面降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概率。
三、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加强桩基础日常安全监管
各区县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桩基础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工程特点,抓住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特别要注重对项目每个班组、岗位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职责的落实情况的行为记录和现场实体操作的抽查工作,杜绝“三违”行为,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各区县城乡建委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文的要求,分清安全监管职责,杜绝规避、推诿现象,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确保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监管措施切实有效。
四、加大排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打非治违“百日攻坚”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桩基础、隧道、地下室等地下作业的检查和抽查力度,确保万无一失。重点排查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审查和按批准的方案实施的情况以及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强监督抽查,凡发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律责令其停工整改。对于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罚。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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