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版)(20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10/20 | 颁布日期: | 2009/10/20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10/20 | 
              
              	| 颁布日期: | 2009/10/20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金府〔200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了加强本区的桥梁建设和管理,保障桥梁的安全使用,使其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生产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桥梁的权属和管理机构
  (一)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区管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桥梁及市政桥梁的行业主管部门。
  上海市金山区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公路署)是本区区管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区管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管和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道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市政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市政署)是本区市政桥梁的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市政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管和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对镇区内市政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本区农村桥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桥梁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三)上海市金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影视局)是区级文物保护的古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区级文物保护的古桥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负责对各自行政管辖区域内市政桥梁、农村桥梁、区级文物古桥及乡道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桥梁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原则
  (一)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金山工业区)根据本辖区内桥梁的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桥梁维修或新(改)建计划,并根据桥梁的权属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金山工业区)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后,报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区财力情况确定年度桥梁投资计划。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同意后,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调整。
  (二)桥梁的新(改)建标准按照“原拆原建”和“与桥梁用途相适用”的原则实施。
  三、资金的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区、镇政府按上海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定额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确保桥梁的安全、完好、畅通。
  (二)区管公路桥梁的维修、新(改)建资金由公路养护费中列支;列入乡道危桥改造计划的桥梁,其桥梁主体结构改建资金由公路养护费列支百分之五十,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百分之五十,前期费用由所在镇承担。
  (三)跨区级及以上河道的市政桥梁、农村桥梁的新(改)建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主桥的建设费用(含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所在镇(金山工业区)负责前期三通一平、征地、青苗、动拆迁、桥接坡、老桥拆除等费用;维修资金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
  (四)列入文物保护古桥的维修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所在镇(金山工业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日常养护和管理资金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
  (五)权属各镇(金山工业区)的桥梁,其新(改)建资金和日常养护、维修、管理资金均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负担。
  四、资金及资料管理
  (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按照桥梁投资计划将桥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区水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公路署、区市政署应设立桥梁建设资金专户。
  (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桥梁新(改)建项目的预算,按工程实施进度将桥梁新(改)建资金划拨给桥梁行业主管单位,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新(改)建桥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新(改)建的危桥涉及河道规划的桥梁建设,必须报区水务局审批、划定河道蓝线,办理有关手续。新(改)建的桥梁必须健全竣工资料,各镇(金山工业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并根据桥梁的权属分别报行业主管单位。
  (四)新(改)建桥梁项目需按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办[2009]9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审计。
  (五)区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各镇(金山工业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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