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1/26 | 颁布日期: | 2007/11/26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1/26 | 
              
              	| 颁布日期: | 2007/11/26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7〕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悬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提示标牌(以下简称安全提示标牌)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委、区文化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商务局、区体育局、区旅游局联合或单独实施。
  上述各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执法检查人员填写《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核表》(附后),经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
  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核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悬挂提示标牌工作的正常实施。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同一类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该单位连续被发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三)特种工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随时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安全提示标牌一经悬挂,除实施挂牌的监管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摘除。
  安全提示标牌由被挂牌单位自行保护,批准挂牌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擅自移动安全提示标牌位置或有意遮挡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将延长挂牌期限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安全提示标牌在悬挂期间一旦丢失,被挂牌单位应当立即上报批准挂牌单位,按照安全提示标牌的尺寸、样式和材质自行制作并在3日内自行挂出,是否延长挂牌时间,由批准挂牌单位决定。
  第六条 安全提示标牌悬挂位置:在被挂牌单位或施工工地的大门口处明显位置,高度不低于1.5米,原则上与该单位名称标牌或工地名称标牌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七条 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至隐患消除并经批准挂牌单位检查验收合格作出摘除安全提示标牌决定之日止。
  第八条 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挂牌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提示标牌的摘除:被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后,向批准挂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经批准挂牌单位检查验收后决定是否摘除安全提示标牌。
  第十条 负责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各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书面通报一次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执行情况,并填报《提示标牌悬挂情况季度汇总表》。
  第十一条 安全提示标牌的标准:长65cm,宽50cm,使用厚度1.5mm的铁质或铝质板制成,采用国家标准《安全色》规定的黄色底色,黑色字体。
  第十二条 安全提示标牌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31日印发的《大兴区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批表
  2、安全提示标牌摘除申请表
  附件1:
  企业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悬挂提示
标牌时间	年  月  日
悬挂提
示标牌
的原因	 
呈报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被悬挂提示标牌单位意见:
 
法 定 代表人
(签字):
或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批准挂牌单位留存。
  附件2:
  安全提示标牌摘除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悬挂提示
标牌时间	 
     年  月  日
要求摘除
的理由	 
复查验收
情况及意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法 定 代表人
(签字):
或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单位意见:
批准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批准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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