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文明诚信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2/06/28 颁布日期: 2012/06/28
颁布机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2/06/28
颁布日期: 2012/06/28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诚信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被认定的文明诚信市场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按照《办法》已被认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和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各类市场,均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二、依照《规定》及《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本着对社会、市场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并落实市场管理制度和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场内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在文明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保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要切实把好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关,与经营者签定《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合同》,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标准,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二)建立动态的入场经营者和上市商品管理档案。要按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每个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登记、上市商品主要类别、知名品牌备案、诚信守法经营操守、参加教育培训及公益活动等信息情况,做到真实完整和“痕迹化”管理。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市场管理有关制度。引导场内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查验责任,对场内商品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清退违禁品和质量不合格商品,检查和清退记录完整,场内不销售违禁品和质量不合格商品。   (四)严格履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场内经营者信用情况及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五)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示投诉信箱及电话,免费提供消费者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调解场内消费争议;承担场内经营者在租赁期满或擅自撤场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先行赔偿责任。   (六)全面实行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定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签订文明诚信公约、诚信经营承诺书、星级经营户考核评定等活动,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做好场内经营者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定期公示评价结果。要切实加强法制和信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专题讲座、设立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橱窗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曝光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化监管和服务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效能,促进文明诚信市场健康发展。   (一)监管和服务职责:   1.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维权是第一责任”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诚信市场工作标准,监督和指导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落实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指导和推动被认定市场加强文明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市场管理,提高市场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形象,巩固创建质量,加强行政指导,搞好动态监管。   2. 建立健全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准确掌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整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监管数据,据实加以记载,形成及时、准确、完整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   3.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督促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加强市场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制度等主要事项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如实做好巡查记录。   4. 建立和完善市场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指导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制定工作预案,对市场涉及上市商品和交易秩序的事故隐患早发现,早预防,对突发的重大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置,依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5.认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解决市场内消费纠纷,督促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经营者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6.建立文明诚信市场业务监管数据库。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管,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信息,使文明诚信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监管和服务措施:   1.要建立和实行动态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考查和退出机制,通过集中复查、重点检查、互查、暗访、社会监督、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的跟踪考核和日常监管。   2.对于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在管理中出现的一般违规问题或场内经营者发生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采取行政指导、重点约谈、制发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或当事人加强整改,增强自律,及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   3.对于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或场内经营者出现的不讲诚信,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部门撤销其文明诚信市场称号: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分类等级被下调的;   (3)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出现不履行管理职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市场出现重大商品、设施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5)市场出现经销违法违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市场在创建活动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各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区域市场管理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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