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唐山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10 颁布日期: 2012/08/10
颁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唐山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10
颁布日期: 2012/08/10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2〕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或进行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当前,我市在施放气球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施放气球、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不严格执行施放技术规范、使用易燃易爆的氢气灌充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危及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监管,确保气球安全施放。   二、严格审批,管好源头。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前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气象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资质及施放人员的资格等条件。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气象部门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在施放气球作业中,气象部门要严格审查施放气球的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填充气体、对航空飞行区域的影响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凡在市中心区举行各种活动严禁施放氢气球,在农村人员稀疏场所使用氢气灌充球体时,要严格执行《施放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严禁用混合气体灌充气球。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公司(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查验其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气球活动期间,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以确保安全。   三、开展检查,从严执法。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巡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无资质施放、未经审批施放、不具备安全条件施放、施放气球现场无专人值守、市区施放氢气球等行为为重点,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如果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或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审批施放气球或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气象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违反规定施放气球的严重危害性,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程序等内容,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施放气球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健全机制,完善应急。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备,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要严格履行施放气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非正常运行等事故,施放气球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迅速反应,加强事故处理的监督指导,并及时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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