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6/19 |
颁布日期: |
2008/06/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6/19 |
颁布日期: |
2008/06/19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现将《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青浦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格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做到"批项目、核能耗",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工业投资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项目,必须结合工业项目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并填报工业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
审批部门在工业项目前置评估的基础上,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不论新建还是改扩建,审批部门在节能审查前,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一)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评估内容
(一)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上海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3.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4.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5.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具体内容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填报。
(二)节能评估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
2.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4.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项目在工业项目前置评估之前,必须按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和填报《青浦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节能篇(章)和汇总表须在报送评估报告时一并报送区经委。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填报汇总表的,不予受理。
(二)节能评估。对于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余项目在区工业项目评估小组评估的基础上,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节能审查。
(三)节能审查。对能耗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在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由区经委召集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会审。
(四)服务承诺。对能耗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节能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一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3个工作日。
四、评审要求
(一)部门会审。由区经委负责节能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对相关重大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联合会审。
(二)中介咨询。投资企业应在上海市节能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中介咨询机构,节能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节能评估业务。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区经委应当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三)项目监管。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节能评估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已开工建设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此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并责令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报请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评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六)《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浦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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