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质监局制定的《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订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情况
本区共拥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9435台(套),气瓶166283只,压力管道140千米。随着青浦经济和发展,我区特种设备的数量增加迅速。由于某些单位的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不到位,造成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无证使用、超期使用、未检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产安全。2001年~2005年,本区共发生严重事故3起,死亡1人,重伤1人,人民生命财产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1.4 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界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紧急事故。
1.5 等级划分
根据质监总局[200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序号 类别 死亡(人) 重伤(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A 特别重大 ≥30 ≥100 ≥1000
B 特大 10~29 50~99 ≥500~1000
C 重大 3~9 20~49 ≥100~500
D 严重 1~2 ≤19 ≥50~100
E 一般 -- -- <50
1.6 分级响应
对应1.5表中事故类别,实行分级响应:
A.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国家局参加;
B. 国家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局参加;
C. 市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区局参加;
D. 区局会同各行政责任单位组织;
E.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报区局备案。
备注:国家局全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市局全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局全称上海市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7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产生危害,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下降警戒级别、撤出救援力量并宣布应急终止。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区局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区、市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本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本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本局特种设备突发应急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突发时间应急预案;
(6)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指挥机构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指挥机构,组长(局长)为总指挥,副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总指挥,指挥机构下设五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
(1)特种设备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综合办公室
负责经费、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信息化网络保障、协调并参与本系统内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工作。
(3)行政执法科
协同特种设备监察科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对事故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5)特种设备协管服务社
配合事故应急小组保护事故现场、取证、调查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会同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监察科为主体,积极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服务社、镇和街道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力量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别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政府。
4.报告制度
一旦掌握和发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快报,具体为事故发生半小时内进行口头报告(地点、时间、初步原因、报告人、联系电话),一个小时内进行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发给区应急办、市特种设备监察处,并且在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成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1)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应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抢救受害人员,组织相关人和物资撤离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讨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确保值班电话及应急救援小组成员24小时电话值守,各相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事故处理装备、相应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摄影器材等,每一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完好,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提供事故处理中的技术保障。
7.应急管理
7.1 宣传、培训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利用文件、媒体等各种方式宣传本预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避险救援等常识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7.2 演练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订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与相关使用单位联合组织演练,提高政府与企业的事故应对能力。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7.3 责任和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报告不及时、采取控制危险源措施不得力、或者没有及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应急救援行动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不服从应急处置前线指挥调动指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由区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说明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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