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颁布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04/01 颁布日期: 2005/04/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04/01
颁布日期: 2005/04/0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大兴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等区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管理)网络。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措施,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区编办要根据机构、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二○○五年四月一日   大兴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本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区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区发改委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区教委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五)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区科委   (一)负责本区实验动物安全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宗教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六、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协调本区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区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区民政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区司法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区财政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区人事局(区编办)   (一)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三、区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依法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本区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拟订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区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区规划分局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区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五、区建委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明确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筑安全方面的职责。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六、区市政管委   (一)负责结合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燃气、热力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气、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区路政分局、区环卫中心、区城管监察大队、市政施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七、区水务局   (一)负责本区水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八、区农委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九、区商务局   (一)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在履行典当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核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典当业务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出厂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食盐零售、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零售、批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取缔收购加工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负责组织实施区储备粮总体布局,负责落实区储备粮承储单位和制订区储备粮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区内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对全区储备粮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场、宾馆、市场和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区文化委   (一)负责结合本区文化艺术事业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和新闻出版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区文化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和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主管本区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负责结合本区博物馆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区重点博物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一、区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二、区人口计生委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区国资委   (一)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事)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四、区工商分局   (一)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订本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本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依法对本区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六、区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七、区工业局   (一)负责结合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本区工业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工业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 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电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对本区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八、区种植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本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九、区农机服务中心   (一)负责本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一)组织协调本区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入我区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一、区广播电视中心   (一)负责本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二、区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对以区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一)负责结合本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四、区药监分局   (一)负责本区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北京市地方性药品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品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五、区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旅游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六、区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区政府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七、区信访办   (一)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区群众到区政府和市政府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八、区人防办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九、区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林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本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区城管监察大队   (一)负责集中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供热、燃气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跨地区、重大疑难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城区河湖、黑车、露天烧烤、户外广告等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一、区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公共交通、长途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本单位和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综合行使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二、区公路分局   (一)负责本区道路、桥梁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道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三、区审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四、区统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五、区环卫中心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六、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   (一)依法负责基地内的城区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做好安全方面的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结合基地的特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驻区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七、区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二)负责督促、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以区政府外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外事多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负责本区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落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End------
标签: 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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